【丁權覆核案.拆局】郭卓堅明贏實輸 原居民「輸粒糖贏間廠」

撰文:張嘉敏 王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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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於2015年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取消新界原居民享有的丁權。案件於去年12月開審,歷時多月後於今日(8日)宣判,郭卓堅部份勝訴,如以私人協約方式(Private Treaty Grant)和換地批出的丁權,屬於違憲,意即丁屋權本身合法,如用公家地就不合法。
雖然法官裁定申請人郭卓堅部分勝訴,但今次結果卻首次確立了丁權受《基本法》保障,結束了丁權是否屬於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的多年爭論。而參考過去五年數字,在私人土地批建丁屋的個案均佔逾8成,以私人協約方式和換地批出的丁權,則只佔少數。換言之,今次裁決難以真正搖動現行的丁屋制度,原居民在官司中可謂「輸粒糖贏間廠」。

1972年時任新界民政署長黎敦義(前排左三)在立法會宣布實施丁屋政策。圖為70年代他到訪屯門鄉事委員會的合照,他身旁為當時屯門鄉事委員會主席劉皇發(前排左四)。(圖片來源:經民聯)

根據現行的措施,若原居民有意興建丁屋,若建屋地屬官地,要由私人協約方式(Private Treaty Grant)批出;私人土地則要申請免費建屋牌照(Free Building Licence),亦可以換地(Exchange)批出小型屋宇契約。

首次確認丁權受《基本法》保障 判決有利原居民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於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取消新界原居民享有丁權權利。根據高等法院頒布的判詞第130條,法官裁定在私人土地上建屋的丁權受《基本法》保障,不過,以私人協約方式和換地批出的丁權,則屬違憲。

過去丁權爭議不斷,不少原居民堅持丁權是他們的「合法傳統權益」之一。然而,根據《基本法》第40條,當中只列明了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保護,並未有明確指出丁屋政策屬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之一;反對丁權人士則認為丁權只是當年原居民和港英政府的協議,指丁屋政策根本不是原居民傳統,遑論是「合法傳統權益」。

不過,今次的裁判卻指出,以免費建屋牌照批的丁權,均屬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故今次的判決,首次承認了丁權可與《基本法》掛勾,反而強化了原居民建丁屋的法律理據。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於2015年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法官今日(8日)宣判,裁定在私人土地上建屋的丁權受《基本法》保障,但以私人協約方式和換地批出的丁權,則屬違憲。(張浩維攝)

私地獲批申建丁屋佔逾8成 受判決影響丁屋僅佔少數

因此,今次判決中值得留意是,雖然法官裁定以官地建丁屋違憲,但原居民利用私人土地建丁屋的權利,則未有影響。

翻查發展局數據,在2013至2017年間成功獲批的丁屋申請個案,均以免費建屋牌照批出的佔多數,五年間佔逾8成。相反,若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政式批出的丁屋,則只佔最多15%及3%。換言之,即使今次結果裁定申請人郭卓堅部分勝訴,但受影響的丁屋其實只屬少數,但佔多數批出丁屋的方法,仍然合法,更是受到《基本法》保障的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

同時,根據地政總署數字,2008至17年間正接獲的丁屋申請數字,由1,810減至1,129宗,但正處理的申請數字卻不斷增加,十年間由7,613宗增至8,548宗,增幅達一成,反映當中或有不少原居民苦候多年,仍然等待政府批出土地建屋,故以私人協約批出的土地只佔少數。鄉議局執行議員林國昌今日在庭外更承認,私人協約方式或以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是舊時做法,現時已幾乎「絕迹」。

↓圖解丁權覆核案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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