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案開審 料雙方專家提證供 懶人包睇案情關鍵
丁屋政策容許新界原居民興建丁屋,過去屢被批評獲享特權。「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於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取消新界原居民享有丁權權利。案件今日於高等法院開審,《香港01》簡單整合事件的來龍去脈,以助讀者掌握案情。
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全港約有24萬名擁有丁權的原居民,換言之,一旦案件勝訴結果,將牽動數以十萬計的原居民命運。
一、案情簡介:第一宗挑戰丁權案件
郭卓堅於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稱港英政府實施丁屋政策屬臨時恩恤措施,而非原居民特權,要求政府取消批准新界原居民興建丁屋的政策。是次亦是有史以來首宗挑戰憲法保障下的丁權案件。
二、鄉議局明言用八位數字禮聘大狀
郭卓堅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大律師譚俊傑及譚俊宜作代表;政府則委聘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全國政協委員陳馮富珍兒子、大律師陳浩淇任代表。
至於代表原居民的鄉議局,則以「有利害關係的一方」(interested party)參與聆訊,鄉議局主席劉業強接受訪問時明言,已調撥八位數字的儲備,重金禮聘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及大律師鮑進龍。
三、案件小插曲
案件於2017年3月獲高院受理,政府及鄉議局向法庭申請延長時間,而當時政府一方稱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要求押後8周準備更完整文件;代表鄉議局的一方稱本案涉及1898年起的證據及文件,需時向對清朝律法熟悉的專家尋求協助。
而入稟的郭卓堅被法援署以隱瞞財政為由,於今年10月底被撤回原先獲批的法援。
四、案件何時有結果?
案件今天開審,預計需審理8天。
五、雙方論據 性別歧視都關事?
郭卓堅一方指出,英國1898年租借新界前,新界原居民享有的權益才屬「傳統權益」,故1972年才實施的丁屋政策不在此列。而丁屋政策是「非法定政策」,1972年時任新界民政署長黎敦義曾指,丁屋政策屬臨時措施,故不受基本法第40條(即「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的保障。
而政府方及鄉議局認為第40條涵蓋範圍廣泛,絕對包含非法定政策。
丁權定明只適用於新界男丁,郭卓堅一方質疑丁屋政策歧視女性,大清律例無限制女子持有土地或房屋,換言之,女性在法律及習俗上均可擁有土地,已婚婦女更可將物業轉讓予未婚女兒。
政府一方指出傳統上婦女不會擁有或繼承土地或房屋,只可享有丈夫屋地,並由兒子繼承。
郭卓堅一方同時指出丁權是特權,對非丁權擁有者造成不公,因基本法第25條訂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政府一方論點認為,政府對丁屋政策有完全的控制權及絕對酌情權,合資格的原居民須經政府批准申請,並須遵守不同限制及規例
六、勝訴或敗訴 政府下一步行動?
有大律師指出,若申請人一方獲判勝訴,法官裁定丁屋政策違憲,相關丁屋政策會取消。而敗訴的政府一方或會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上訴,同時政府亦可向法庭申請暫緩命令生效,直至有上訴結果。若上訴庭裁定其中一方勝訴,敗訴一方則可向終審法院作終極上訴。
此外,即使政府一方不上訴,仍然可向法庭申請暫緩命令。該大律師舉例指,政府於《通訊條例》准許特首指示執法人員「勾線」的司法覆核中敗訴,被裁定違反《基本法》,但獲法院暫緩6個月生效,讓政府及立法會及時立法。
七、原居民屢被轟「套丁」牟利
過去有指丁權政策追溯至清朝,地契大致可分為紅契(有官印)和白契(私人買賣)兩類,均為永久業權,前者業權屬國家、後者為私人。英國租借新界地後,宣布所有土地由1900年起屬政府財產,將土地國有化。
港英政府於1972年推出新界小型屋宇政策(Small House Policy),每名年滿18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包括僑居海外者),可向地政總署申請建造一幢不高於三層、每層面積不多於700平方呎的房屋。若申請人本身擁有私人農地,可不補地價在該幅土地上興建丁屋;若沒有私人土地,可要求政府以優惠價(一般為十足市值的三分之二)經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
但過去有丁權但沒有地的男丁與發展商合作,秘密協議將起好的丁屋的業權交由發展商,而男丁在過程中會得到報酬,引起社會不滿及倡撤銷丁權的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