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朋友買「白居二」單位 董事認作虛假聲明 判社服令160小時

撰文:馮家淇
出版:更新:

女採購員與夫以「白居二」購買二手居屋時,涉嫌與一名製作公司董事合謀,訛稱女採購員在製作公司工作,以令夫婦二人收入乎合申請要求,從而令二人得以480萬購下一居屋單位,省下284萬元補地價費用。三人早前被廉署拘控,兩夫婦否認指控,董事早前認罪,今(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謝國鴻(灰衣)聲稱幫朋友買樓作虛假聲明,被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指時,被告背景報告正面、無案底,當時只是打算幫助朋友,令該國際公司造成尷尬,已深感歉意。裁判官羅德泉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判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女被告在歐萊雅任採購員

被告謝國鴻,38歲,報稱廣告公司董事。案情指,第一被告胡嘉朗(女,36歲,下稱:胡),任職歐萊雅(L’Oreal) 產品採購員,與第三被告譚浩傑(39歲,下稱:譚)為夫妻,第二被告謝國鴻為他們朋友。

夫婦月薪逾4萬不符資格

胡及譚在2013年向房委會申請購買資助房屋單位,並提供夫婦二人有關薪金的證明。根據房委會的規定,已婚夫婦如希望在二手市場以免補地價形式購入居屋(即白居二計劃),兩人合共月薪不得超過$40,000。惟據該夫婦所提交的證明書,二人實際上的月薪為$40,535,理應不符合房委會的規定,故二人在2014年1月被房委會職員要求澄清。

以僅483萬購得二手居屋

有人要求被告為她發出一張虛假的工作和薪金證明,指夫婦中之一人曾受聘於謝,並向房委會澄清二人月薪合共為$37850,符合資格,獲房委會接納。二人及後成功購入筲箕灣東旭苑一個約值483萬的居屋單位後,免於補回約284萬地價。

案件編號:ESCC 311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