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運動員性侵案】官稱依證裁斷或未反映事實 讚揚事主無私指證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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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田徑教練涉於9年前侵犯年約14歲女學員案,主任裁判官今(16)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但練官在裁決時強調,法庭須依證供評估,做法及邏輯作判斷,有別於社會運動,亦明言裁決不一定反映事實。他直言接納事主事發後8年受#metoo運動影響決定說出事件,被告一年後才被檢控,他相信事主並非出於報復或個人利益而重提舊事,更指她肯公開指證是勇敢無私的行為,不論裁決會否如事主所願,她挺身而出都值得讚揚,亦希望裁決不會影響這場社會運動。

主任裁判官練錦鴻相信女事主非為報復或私利而重提事件。(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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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承受壓力、公開指證是勇敢無私的行為,會令社會愈趨公平;不論裁決會否如事主所願,她挺身而出都值得讚揚。
主任裁判官練錦鴻

信事主非出於報復或個人利益

練官在判決之初,指法理上沒要求事主須在一段時間向他人透露案件,事主曾否向人披露及投訴內容只是部分證供。

他指#metoo運動是女性在父權社會受侵犯,尤其遭當權男性用制度長期欺凌,不再啞忍而作出的反抗。他接納事主在8年後受該運動影響說出事件,非出於報復或個人利益。練官指當事人承受壓力、公開指證是勇敢無私的行為,會令社會愈趨公平;不論裁決會否如事主所願,她挺身而出都值得讚揚。

惟法庭須依證供分析

另一方面,他指法庭作用有限,不是推動社會運動的地方。練官強調裁決是依證供分析而作,不會受事主挺身的目的或社會大眾意向影響,而裁決不一定反映事實。

練官指事主作供極其清晰有條理,前後不一致之處也有清楚解釋,而法庭判斷案情是否如她所言,只能按常理分析證供,及參照事主的日常行為。分析證供方面,除了考慮案發經過是否合理,也會考慮事主事發前後的證供是否相符。

總結事主供詞列4項疑點:

第一,事主供稱當時以雙手肘支撐,上身重量集中於臂部,而其臂部貼床。官認為若無事主協助,被告難以褪下其內褲;

第二,事主稱事後曾作7份文字記錄,但各文有出入。雖然事主稱撰文只為抒發情緒,但官指前後分歧會影響法庭是否可完全信納其證詞。

第三,事主遭摸陰毛1分鐘間不知所措,沒作任何行動。官稱不能想像14歲少女面對此事會有何反應,但按情理應會作反應式動作,如縮避和伸手阻擋。

第四,事主在社交媒體表示事後對被告有生理厭惡,因有恩而勉強維持表面關係,卻仍與被告表現親暱、張貼與被告的合照、贈送禮物等。

期望裁決不影響#metoo運動

練官指以上4點單一而看未有影響法庭信納其證供,但總體來看,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疑點,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但他重申裁決不一定反映事實,並希望判決不會影響#metoo運動。

案件編號:FLCC197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