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15個月 屬免遣返聲請人士
撰文:侯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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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於八月接獲警方轉介,跟進調查一宗有關非法勞工的案件。執法人員在元朗拘捕一名四十歲的孟加拉籍男子,他被捕時正在該裝修中單位從事雜務工作。該名男子於昨日(1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5個月。
入境事務處於八月接獲警方轉介,跟進調查一宗有關非法勞工的案件。執法人員在元朗一個裝修中的單位內拘捕一名孟加拉籍男子,年齡為四十歲。被捕時,他正在該裝修中單位從事雜務工作。在檢查身分證明文件期間,該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被捕的非法勞工於昨日(1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他承認控罪,被判監禁15個月。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準。入境處方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及罰款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