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越南非法勞工持假身分證 被判囚18個月 僱主同被捕

撰文:溫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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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調查人員於周二(6月5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大圍一個住宅屋苑拘捕兩名越南籍男子,年齡分別為44及54歲,兩人昨日(6月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8個月。行動中,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

入境處指,兩人在被捕時正在進行清潔工作。在檢查身分證明文件期間,他們均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及後的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同時,他們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被捕的兩名非法勞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他們承認控罪,分別被判監禁15個月。同時,他們亦各被控一項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及一項使用偽造香港身份證,兩項控罪分別被判監禁12個月及15個月,當中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18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指,根據《入境條例》,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