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越南非法勞工持假身分證 被判囚18個月 僱主同被捕

兩名越南非法勞工持假身分證 被判囚18個月 僱主同被捕
撰文:溫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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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調查人員於周二(6月5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大圍一個住宅屋苑拘捕兩名越南籍男子,年齡分別為44及54歲,兩人昨日(6月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8個月。行動中,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

入境處指,兩人在被捕時正在進行清潔工作。在檢查身分證明文件期間,他們均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及後的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同時,他們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被捕的兩名非法勞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他們承認控罪,分別被判監禁15個月。同時,他們亦各被控一項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及一項使用偽造香港身份證,兩項控罪分別被判監禁12個月及15個月,當中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18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指,根據《入境條例》,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準。

入境處葵涌工廈拘8菲籍黑工及1僱主 揭日收逾$200助包貨寄返鄉

撰文:陳傲淇 林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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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今日(4日)於葵涌一工業大廈單位,拘捕8名開工僅2至3日的菲律賓籍非法勞工,揭發他們由朋友或同鄉介紹,以現金出糧日薪200至300元,協助包裝及運輸貨物寄返菲律賓。其中6人持「行街紙」,在被捕前提出免遣返聲請,全部不獲接納;其餘2人則以家庭傭工身份入境,一名女子為現職女傭,另一男子則逾期居留。另外,處方亦拘捕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本地負責人。

入境處今日(4日)於葵涌一工廈,拘捕8名菲律賓籍非法勞工及1名僱主。 (林振華攝)

入境處經過深入調查和情報分析,鎖定一間位於葵涌一工業大廈的物流公司,今日採取行動,拘捕7男1女非法勞工(34至60歲),全部均為菲律賓籍,當中6人,持「行街紙」在被捕前提出免遣返聲請,全部均不獲接納,其餘兩人以家庭傭工身份入境。據悉,被捕人士平均已來港5至6年。另外,處方拘捕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51歲懷疑僱主。

行動中,涉案黑工正進行包裝及搬運工作,將紙皮箱放在木板上,放入貨櫃車,再將個人雜物等貨物寄返菲律賓。據悉,他們在上址工作僅2至3天。處方檢獲大量工具,包括鎅刀以及封箱膠紙。

初步調查顯示,有關黑工透過朋友及同鄉介紹工作,暫時未有顯示涉及中介公司。他們以現金出糧,日薪由200至300元不等。調查工作仍然繼續,不排除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今日(4日)於葵涌一工廈,拘捕8名菲律賓籍非法勞工及1名僱主。 (林振華攝)

入境處特遣隊副指揮官蕭家輝指,大多聘請非法勞工的僱主貪便宜,心存僥倖,以身試法,特別需要體力勞動「炒散」的工作,並採用現金出糧方法,以防留下聘請記錄及出糧紀錄,便可逃避執法人員調查。

入境處重申,對非法勞工為零容忍,僱員需面臨刑事責任,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閲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違者可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

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而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而據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 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的罪行,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該人將在終身不得進入香港。僱主若對僱員可合法受僱存有疑問,可致電入境處熱線2824 1551或電郵、傳真作出查詢舉報。入境處會繼續密切留意非法勞工情況,聯同警方或其他政府部門,採取聯合行動,務求保障本地居民就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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