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非法勞工在元朗一餐廳任洗碗工 被判囚1年零3個月

撰文:朱韻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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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54歲、免遣返聲請的越南籍非法勞工,在元朗一所港式茶餐廳任洗碗工,被入境事務處調查人員拘捕,昨日(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5個月,連同偽造香港身份證罪同樣被判監禁15個月,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一名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有非法勞工在餐廳做洗碗,被判囚1年零3個月。(視覺中國圖片)

入境事務處調查人員於5月28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元朗一間港式茶餐廳拘捕一名54歲的越南籍男子。被捕時,他正在從事洗碗工作。在檢查身分證明文件期間,他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俗稱「行街紙」的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同時,他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一名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該非法勞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非法接受僱傭工作,被判監禁15個月;同時他亦被控使用偽造香港身份證,被判監禁15個月,所有控罪同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15個月。

有非法勞工在餐廳做洗碗,被判囚1年零3個月(圖片並非案中人士)。(視覺中國圖片)

根據《入境條例》,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僱主須採取一切可行步驟確定僱員是可合法受僱

入境處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及罰款35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