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外籍非法勞工被判囚15個月 均屬免遣返聲請人士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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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外籍非法勞工,包括一名印度籍、一名巴基斯坦籍及一名越南籍人士分別於今年六月至八月被入境事務處調查人員拘捕。三人分別於上週五(10日)及今日(1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5個月,而三人均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入境事務處調查人員於6月27日連同警務處進行的「權能者行動」中,於深水埗一間回收店內拘捕43歲的印度籍男子,當時他正進行搬運工作。另一名36歲的巴基斯坦籍男子於8月8日,入境處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於旺角一座住宅大廈搬運及丟掉廢棄物料時被捕。另外,入境處調查人員於6月13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拘捕54歲的越南籍男子,他當時於上水一個運動場內維修草地。
三人均持有由入境處簽發,俗稱 「行街紙」的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及後調查發現均為免遣返聲請人士。三人分別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各被判監禁十五個月。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入境處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