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至今撤控11人 40被告會否再有人獲撤控?
大年初一深夜旺角騷亂事件,警方大規模展開調查及拘捕,甚至搜集了逾一萬小時的街頭錄像作證據。然而,案件上月第二度提堂時,被告仍未需答辯下,律政司較早前已撤銷控告其中10名被告,昨日(10日)再度撤銷多1名被告的控罪,前後共11人,佔拘捕人數五分之一,會否再有人獲撤控?
年初一的深夜,旺角街頭翻天覆地。白天來臨,街頭表面回復正常。三個月過去,騷亂事件伴隨的刑責,仍然未止。騷亂事件裏,共有80人被補,51人分別被控暴動、縱火或非法集結等罪名。案件首次提堂時,律政司罕有地引用《公安條例》控告有關人士暴動罪,本港暴動罪案例不多,控罪的最高刑罰卻可達到10年。
當案件第二次(4月7日)提堂時,有10名被告獲撤控;案件昨日(5月10日)第三度提堂,再有1名被告獲撤控。現時剩下40名被告。
4月7日 首批獲撤控的10名被告,當中9名被控暴動罪,9人年屆15歲至33歲,包括黎文浚、何肇彰、顧博謙、陳冠錡、王世杰、莫柏軒、張展滔和林淳軒;餘下譚曉彤則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5月10日 獲撤控的是有輕度弱智回收工人李培浩(20歲),並獲訟費2.2萬元。
就李培浩的撤控,律政司今日(5月11日)回應指,案件於法庭提訊兩次,在警方完成進一步的調查後,律政司小心和全面考慮了有關調查結果、適用法律、相關證據和《檢控守則》,認為雖然有證據顯示有關被告人在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發生的地方附近出現,但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牽涉任何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或他有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故此律政司認為就上述案件的被告被控的控罪,根據所獲得的全部相關證據,已不再足以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遂撤銷對被告的控罪。
法政匯思召集人文浩正曾接觸一批涉案人士,他認為律政司撤控的做法合理,律政司有責任不停翻審案件證據,以仔細考慮檢控會否存合理機會定罪,撤控反映不需要「告到底」。他直言「五十個被控,十幾個撤控,呢個數字都唔算低。」他認為警方和律政司可藉此檢討,警方應反省現場應否作出這種規模的拘捕,若發現證據不足,律政司亦應在更早階段撤控。
有獲撤控的被告認為,事件反映警方濫捕,並覺得「差佬想屈我去坐監」。另有被告投訴早在法庭裁決前,傳媒張揚刊登被告的地址,令被告蒙受壓力,撤控可證明清白。學民思潮前成員林淳軒估計到最終階段,或有三分之一涉案人士獲撤控,反映警方證據不足,難以相信事件不屬政治檢控。
律政司早前指與警方檢控標準不一
首次撤控時,律政司發出詳細的傳媒聲明,指未有足夠證據證明有關被告,牽涉當中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的活動或行為,亦澄清警方決定拘捕,跟律政司最終決定檢控的標準不一。周二律政司撤控第11人,今早亦有作出回應。
保安局長黎棟國4月初出席立法會會議時,也被立法會議員問及撤控10人是否反映警隊人手及裝備不足,蒐證有問題。黎棟國回應稱,當局成立特別小組研究設備問題,特別是錄影設備,同時警隊已增加手提及隨身錄影設備幫助蒐證。
有法律界人士推斷,是次撤控跟暴動控罪的門檻有關,因為即使涉案人士身處現場,並不代表就觸動了暴動罪。暴動罪跟非法集結罪,均源自於香港法例第245章的《公安條例》,第18條是關於非法集結,條文顯示,凡有3人以上聚集,他們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他人認為該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此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
因此要達至暴動罪,則要先確立有一個合乎以上條件所定的的非法集會,該集會確實破壞社會安寧,參與該集會的人,便有可能觸犯暴動罪。不過,文浩正強調,什麼行為能稱為「破壞社會安寧」,就得交予法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