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謀訂定僱員薪酬或不挖角協議 競委會:或違反《競爭條例》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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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事務委員會今(9日)就僱傭市場上的若干行爲發表意見公告,提醒《競爭條例》同樣適用於僱傭市場,指出僱主之間如涉及合謀訂定僱員薪酬的協議、禁止挖角協議、交換敏感資料,即有觸犯《競爭條例》第一行爲守則的風險。
有人力資源顧問表示,有關情況較少見,但認爲公告有助增加僱主及人力資源界人員對《競爭條例》認識,日後對聘用僱員有多一層考慮。

競爭事務委員會提醒《競爭條例》同樣適用於僱傭市場,尤其是針對企業之間就僱傭事宜互相協調的做法。(資料圖片 )

競委會發表的公告指,從事人力資源界的人員及僱主應注意,雖然《僱傭條例》是本港監管僱傭方面的主要法例,但《競爭條例》亦同樣適用於僱傭市場,尤其是針對企業之間就僱傭事宜互相協調的做法。公告又提及,在僱傭市場,僱主之間爭相聘請人才,會為僱員帶來較佳的僱傭條款,例如薪酬更高或福利更好,同時亦為他們帶來更多機會;不論有關企業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是否相同,這個競爭概念同樣適用。

競委會認爲,僱主之間如涉及以下做法,即有觸犯《競爭條例》第一行爲守則的風險:

合謀訂定僱員薪酬的協議

企業如就僱員薪酬的任何組成部分達成協議,等同於合謀訂定人力資源的價格;僱員薪酬不限於薪金,還包括福利及津貼,例如保險福利、房屋津貼或遣散費。

禁止挖角協議

企業之間如就招攬或僱用彼此的僱員達成協議,例如拒絕僱用彼此僱員的協議,等同於透過編配人力資源供應來瓜分市場。

交換敏感資料

僱主之間就其僱員的薪酬或與招聘有關的意向,直接或透過第三方分享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不論是互相分享或單方面分享,均會引起競爭問題。

競委會行政總監(行動)郭恩澤先生表示,自《競爭條例》全面生效以來,競委會曾遇到一些企業就僱傭條款或招聘事宜互相協調的情況,這些做法有可能會引起第一行爲守則下的競爭問題,故發表意見公告,以提高公衆人士的意識,並提醒僱主及人力資源界人員慎防在僱傭措施方面涉及違反競爭的風險。

他又指,僱主必須就招聘事宜及其向員工所提出的僱傭條款作出獨立的決定;如競委會有合理因由懷疑有任何違反《競爭條例》的行爲,競委會將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競委會呼籲,任何人士如懷疑有涉及招聘事宜的反競爭安排,請向競委會舉報,而已參與有關做法的人士,應盡快聯絡競委會申請寬待。

周綺萍認爲,公告有助增加 僱主及人力資源界人員對條例的認識,日後在聘用僱員有多一層考慮。(資料圖片)

人力資源顧問:公告有助增僱主對《競爭條例》認識

安俊人力資源顧問董事總經理周綺萍表示,僱員資料可能在集團式公司或姊妹公司互通,但認爲公司之間訂立禁止挖角協議沒有意思,皆因「一個行業有好多不同公司,單係同某幾間公司簽訂協議,無意思」;又指「員工係生,自己識得走,點可以確定佢係自己申請、抑或俾人挖走?公司之間好難建立互信。」故她相信,上述三種情況較少會發生。

不過,她認爲,過去市民以爲《競爭條例》只適用於消費層面,公告有助增加僱主及人力資源界人員對條例的認識,日後在聘用僱員時會有多一層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