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拆局】內地需要先於法律基礎 尋找法理依據再無意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終在昨日(27日)表決通過高鐵西九龍站的一地兩檢安排。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及後的記者會回答問題時,已清楚表示人大的決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不容質疑,屬「一言九鼎」。
李飛的回應已經說得相當直白:法律依據其實不是內地當局的第一考慮。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就是源於「實際需要」。簡言之,就是因為要達成既定目的,所以就符合法律。這亦證明部分港人大花心力去尋找一地兩檢的法律依據、嘗試解釋一地兩檢如何違反《基本法》,由始至終都是「捉錯用神」,沒有實質意義。
人大即法律 處理18條等同釋法
按照一地兩檢合作安排(下稱《合作安排》),西九站的內地口岸區,將被視為處於內地管轄區,實施內地法律,亦即由啟用當日起,從根本上就不屬於香港範圍,而是按照《合作安排》所規定,歸於內地管轄。至於《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列於本法附件三之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李飛表示第18條所規定的法律,僅限於在「全部特區行政區域」,因此在內地口岸區實施內地法律,並不在此限。李飛再舉例指全國人大代表選舉,也是在港實行內地的法律,但亦沒有加在附件三之中,因此今次一地兩檢的安排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第18條字面本身並無說明什麼類型的法例不能在香港範圍實施,唯一的法律依據就是人大決定。換言之,即使人大今次就一地兩檢的決定不涉釋法程序,已實際上解釋了《基本法》條文。是否有法理基礎、立法原意是什麼,從來由人大說了算,所以人大絕對有權按照自身需要,為《基本法》未有明言的地方,後加任何的前設。
何謂「需要」可圈可點
以李飛為首的中央官員,在記者會花大篇幅解釋高鐵對於香港經濟、粵港澳經濟融合發展的重要性,按照李飛的說法,由於《基本法》在制訂之時,並沒有高鐵的存在,「是因為後來國家發展了,高鐵建起來,大家才認識到高鐵是個好東西」。其實再直白一點,就是高鐵一地兩檢「有需要」,所以就有法律依據。
以上正正是引起部分港人疑慮的根本原因。因為「需要」、「實際情況」等等,本身就十分抽象,主要取決於社會輿論風向,並由中央政府說了算。以此作為法理依據,難免令港人擔心日後中央會以同樣的理由,直接管轄境內其他地點,以至「一錘定音」為23條立法。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以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記者會期間被追問相關問題時,認為有關的擔心是多慮,但顯然只是指目前這一刻,誰都沒有水晶球,預視未來到底有沒有這個「需要」,特區及中央政府確實有需要去釋除港人憂慮。
人大位高權重 須說明更多理據
林鄭月娥表明,將在不遲於明年2月初將本地立法的法案提交立法會。由於目前建制派通過功能界別控制立法會,議事規則修訂收緊了拉布空間,政府要通過本地立法已毫無難度,甚至可以預期會相當快速。即使袁國強多番強調議員的討論空間仍然很大,但周旋空間實際上已近乎零,香港市民在選擇不多之下,對日後的議案可說是要照單全收。
一地兩檢本身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按照人大的說法,他們在討論期間已充分考慮過其他安排,例如兩地兩檢、參考美國加拿大的預檢做法、委託香港來檢等等,但最終都認為一地兩檢是「最合理、最科學的方案」,卻都未有詳細解釋原因,僅表示這是雙方經過長時間磋商得出來的結論。由於人大常委會兼具立法權、法律的解釋權和對法律實施的監督權,本身就擁有不可逾越的法律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提出的安排,自然有責任解說清楚理據,免得再進一步擴大港人的疑慮,以至激化中港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