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囚】外國研究指明禁絕私刑︰囚犯都是人 英國設獨立調查專員
50名青少年犯接受《香港01》訪問,盡道在囚期間所受的虐待,有立法會議員直指震驚,並要求成立「監懲會」,而在外國的監獄,又有何監察制度?英澳地區監獄制度則類似「監懲會」,容許在囚人士若不滿獄方就投訴的調查結果,可向獨立於獄方的申訴單位投訴,把投訴個案交由第三方調查及仲裁,作出更容易令人信服的裁決。
而外國曾有一份國際研究文件表明,監獄管理是否良好達標,關鍵是職員與囚犯的關係,除了監管責任,亦有教育義務,前線人員須明白「囚犯都是人」,不應出現私刑。
現時香港懲教署投訴制度分為三級,當接獲投訴,會由懲教署投訴調查組跟進,完成調查後,就把結果交予投訴委員會審視,委員會主席為一名政務官,其餘成員為懲教署人員。去年8月,懲教署於投訴制度設立第三級,成立投訴上訴委員會,成員為十名太平紳士,若在囚人士不滿結果,可上訴至該委員會。
英國「監獄申訴專員」擁獨立調查權
至於英格蘭及威爾斯監獄,則設有兩層投訴制度,在囚人士若未滿獄中待遇先循監獄署內部投訴,表格及投訴信箱規定置於在囚人士日常的活動範圍內,當局承諾接收調查後22日會答覆投訴人;若投訴人對調查結果未感滿意,可要求有獨立調查權的「監獄與緩刑申訴專員公署(Prison and Probation Ombudsman)」跟進。
公署去年接收到5,010投訴,並為當中2,568宗展開獨立調查,共向監獄提出963項建議,35%要求管方提醒人員遵從規訂,其次是改善程序及向投訴人道歉。該公署另一個職權為調查受監管期間的死亡個案。
澳洲容許直接致電申訴專員
在澳洲維多利亞省,兩層機制與英國相近,在囚人士要求有調查權的申訴專員公署介入投訴前須先經獄方處理。雖然申訴專員非專責只負責監獄問題,但獄內有直線電話可與公署聯絡,對話不會被獄方監聽及錄音;囚犯寄送公署的信件被列機密文件,寄出前毋須通過獄方審查。
獲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出資、由國際監獄研究中心出版的《監獄工作人員手冊》,並獲聯合國旗下研究所及韓國首爾司法部人員寫序。該手冊提出,監獄工作是一項要求很高的工作,須有專業質素,包括前線職員須明白,「他們的任務不單純是只剝奪囚犯自由」,不應在司法判處懲罰之上「再額外懲罰囚犯」,監獄人員應以正派、人道及公平的方式對待囚犯,擔起「監禁與教育改造的複合職責」。
這些違法之人可能確實漠視和踐踏了他人的尊嚴和權利,但無論他們犯下怎樣的罪行,監獄工作人員扮演的,乃是代表社會其他人,尊重他們有尊嚴的特殊角色。
監管少年犯職員重品格 尤須特訓
在對待成長階段的青少年犯方面,該手冊指出,青少年犯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須經過特別選拔,包括「應當具備看管少年犯所必須的情感素質」,並須經特別訓練,因為面對青少年犯「反覆無常」、「不可預期」的表現,需要用到許多與對待成年犯不同的技能,更有義務去幫助他們將來重投社會後能安身立命。
無權視囚犯為「次等人」 絕不容許私刑
就使用武力方面,該手冊指,武力只能是「最後手段」,「因為監獄是易產生濫用職權行為的封閉社區」,但強調「囚犯也是人,監獄人員永不應忽視…監獄人員無權將囚犯當成次等人類。」故絕不能縱容或允許職員「私自建立一套非正式的懲罰體系」。當不得不使用武力時,亦須遵循既定程序,並按制服所需程度實施。另外,應詳列武力使用指引,包括手銬、捆綁繩索、鏈子、警棍等約束手段守則。
手冊引述多條國際條款,如《世界人權宣言》、《禁止酷刑公約》、《聯合國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強調「酷刑」、「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絕對不正當,囚犯行為問題亦絕非施虐藉口。
確保囚犯不因投訴而遭罰 倡交由議會獨立監察
由於監獄存在虐囚風險,該手冊指,「獨立監察對良好監獄管理至關重要」,所以建議在監獄內部建立監察制度外,應引入公眾監督機制,或由第三方機關獨立監察,「獨立性最強的是由議會任命並向議會負責」,除了視察監獄日常工作外,在重大事故後亦有權展開特別調查,有關措施「亦保障到監獄工作人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