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平權案終極勝訴 替代申請人李亦豪:希望無辜負亡夫心血

撰文:勞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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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平權公屋案、居屋案、遺產案,終審法院11月26日頒下判辭,政府終極敗訴,同志一方終極勝訴,即終審裁定公共房屋政策及遺產法例排除同性伴侶違憲。居屋案、遺產案2019年由吳翰林提出司法覆核,但他之後因抑鬱輕生,丈夫李亦豪成為替代申請人。李亦豪發表公開信,表示從未放棄過亡夫追求平等的初衷,努力捍衛一家人的事實,希望無辜負亡夫心血。

性小眾平權司法覆核・專頁

同志平權「居屋案」和「遺產案」,由吳翰林(右)入稟,但他不敵抑鬱輕生,丈夫李亦豪(左)成為替代申請人。終審法院頒判辭,判決他們終極勝訴,李亦豪並無到庭,而是上載給亡夫的信。(李亦豪提供)

李亦豪信件全文

翰林:

2019年,你提出司法覆核,原意是為了保護我,好讓我們可以堂堂正正地住在我們自己的家裡,亦免到有天我失去至親,還要流離失所。

5年多後的今天,你不在了。過往的日子,我活在傷痛中,但我沒有放棄過你追求平等的初衷,一直繼續努力經營我們的案件,努力捍衛我們由始至終都是一家人的事實。

沒有了你在旁,政府及房署在案件中的論調總是好像變得更加殘忍,令我感到更加難受。

走到今天,2024年11月26日,我們的案件終於部份了。我感激法庭肯定你的苦,肯定你對同志平權的付出。

希望你還可以聽到大家對你的肯定。

希望我沒有辜負了你的心血。

貓貓同我一直在等與你同聚的一天。

常念

未亡人
李亦豪

2017年,吳翰林(Edgar)和李亦豪(Henry)婚後住在公屋,未幾被人持續投訴。(黃寶瑩攝)

李亦豪的代表律師發新聞稿,指早於2019年,吳翰林(Edgar)為保障李亦豪(Henry)作為其配偶的權益,就香港房屋委員會的歧視政策和無遺囑者的遺產繼承法例提出兩宗司法覆核申請。

歷經多輪訴訟,吳翰林和李亦豪迎來過勝利,但也走過了他們人生中最幽暗的時刻。吳翰林於2020年12月訴訟期間不幸離世,也正正反映了這兩宗案件的真實迫切性。在承受難以想像的喪偶之痛同時,李亦豪承接了吳翰林的平權之戰,延續了這兩場訴訟。

律師指,今天的裁決可謂苦樂參半,儘管法庭裁定吳翰林和李亦豪勝訴,隨部份吳翰林的離去,他們永遠都無法享受裁決對於他們作為已婚伴侶所帶來的平等權利,歸功於吳翰林和李亦豪的勇氣、付出和堅持,終於迎來終院的勝利裁決。

2023年重陽節,李亦豪(Henry)帶部份上訴庭關於同志平權司法覆核居屋案、遺產案部份詞,拜祭亡夫吳翰林(Edgar),為墓碑重新上色。(勞顯亮攝)

對於居屋案,律師指房委會在居屋計劃之部份,加入及轉讓政策,拒絕承認於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為「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屬於違憲,且構成基於性傾向的非法歧視。

《基本法》第36條並不會、且無法被依賴以排除異性配偶以外的人所享有房屋福利。《基本法》對1997年之前固有的社會福利權利的保障,並不能詮釋為部份駕《基本法》第25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的平等條文之上。《基本法》第37條不涉及基於婚姻地位或與婚姻地位關聯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因此不能被用作豁免政府政策於平等條文之外。

已婚同性伴侶與已婚異性伴侶具有相等的相互依賴與個人關係,他們的婚姻也具有相同的公眾性和排他性的特徵。律師指,房委會所辯稱已婚同性伴侶的「生育能力」並不影響其房屋政策。

李亦豪(Henry)的丈夫吳翰林(Edgar)當初就居屋居住權和遺產繼承權司法覆核,就是希望保護他們的家。吳翰林離世後,李亦豪獨自一人與兩隻貓同住。(黃寶瑩攝)

律師指,無論如何,房委會本身的政策並沒有因異性夫婦是否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或是否有生育能力而加以區別對待。經濟與社會效益的理據一般需要證據支持,但房委會完全沒有提供證據以支持其可能對異性伴侶構成影響的說法。房委會不能單純基於揣測的說法以支持其政策。

房委會指稱會導致不一致性的辯解並不成立。假如房委會稱加入及轉讓政策為整體政策框架的一部份因而不能被改動的辯解是正確的,這意味除非某申請人有法律地位和實際理由,對政策框架內所有包部份歧視內容的組成部份都提出法律挑戰,否則即使申請人受到某組成部份何等嚴重的影響,都不能針對該部份提出挑戰。這並不正確。維持房委會自身政策的行政一致性並不能夠作為政策自身的辯解。

吳翰林(Edgar)離世後,丈夫李亦豪(Henry)與他的連繫,剩下一對貓、一間屋和一堆官司。(黃寶瑩攝)

就遺產案,律師指將同性配偶排除於《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和《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中「有效婚姻」、「丈夫」和「妻子」的定義之外屬違憲,並構成基於性傾向的非法歧視。

已婚同性伴侶與已婚異性伴侶是合適的比較對象,因他們同樣擁有公眾性及排他性這兩個明顯特徵。因此,沒有理由僅基於婚姻狀況作為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或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的決定性因素。就將死者遺留下來的剩餘遺產分配給其親屬而言,按照邏輯,應將同性婚姻中的在世配偶納入繼承人之列,因為已婚同性伴侶之間具有緊密的個人關係。在《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下,死者的繼承人範圍不限於在世配偶,亦不取決於婚姻關係或身份。

李亦豪(Henry)和吳翰林(Edgar)在英國註冊結婚,2017年11月5日,他們在香港補部份婚宴。(黃寶瑩攝)

律政司提出的一致性論點本身存在根本缺陷,並不成立。《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中對「有效婚姻」的定義與《婚姻條例》(第181章)、《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及《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的定義並不相同。在《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下,「有效婚姻」的定義包括海外婚姻,且並未規定死者生前必須對其婚姻伴侶履行供養義務。與此同時,《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亦包括「真誠但無效的婚姻」。此外,《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亦涵蓋了死者對其無法律供養義務的繼承人,如父母和兄弟姐妹等。

律政司就一致性目的已被接受為合法目的之假設似乎是基於對上訴法院判決的錯誤解讀。為了實現有關的法定目的,法院已接受在某些情況下同性關係應被視為與異性婚姻沒有差別。律師指,由此可見,差別對待與任何已確立的合法目的沒有合理的關聯,律政司也未能證明所產生的歧視是正當的。

2017年,李亦豪(Henry)和吳翰林(Edgar)當時相識拍拖五年後結婚,二人在英國註冊。(黃寶瑩攝)

李亦豪代表律師帝理律師行表示,衷心感謝吳翰林和李亦豪為這場平權之戰所作的貢獻。任何人都不應該遭受基於性傾向的歧視。這非終院首次確認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對平等原則的確立,也非首次裁定基於性傾向的非法歧視屬於違憲且不能接受。遭受政策、法例和行為歧視的受害人不應被施以沉重的法律程序才得以享有平等權利。政府及其他公共機構必須履行其憲法責任,並及時採取積極行動,以保障和尊重不論性傾向的所有人士免受歧視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