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房屋政策平權 房委會稱需鼓勵生育 辯方反駁屬刻版印象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房委會的居屋和公屋政策對同性配偶有不同待遇,被指違憲。房委會在高等法院和上訴庭均被裁定敗訴後,提出終極上訴,案件今(4日)在終審法院審理。房委會陳詞時強調,政策支持傳統家庭,亦配合政府人口政策,鼓勵生育,強調同性家庭若生育,花費昂貴,亦較複雜,異性伴侶有生育的機會,較同性伴侶大,辯方卻反駁指,同性家庭亦可透過領養,或人工受孕而育有下一代,認為房委會說法是不恰當的刻板印象。法官押後裁決。

兩案分別挑戰居屋及公屋政策

就居屋政策案,申請人為李亦豪(代表其已去逝的同性配偶吳翰林)。李和吳在英國結婚後,因房委會不承認同性婚姻,李無法加入吳的居屋單位成為住戶,亦不能於未補地價情況下,獲吳轉讓業權。至於公屋政策案的申請人為 Nick Infinger,他與丈夫於加拿大結婚,二人均為香港永久居民,隨後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被拒。

控辯雙方均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代表陳詞。(詳看下圖)

申請人李亦豪接替其已逝的前夫吳翰林繼續訴訟。(朱棨新攝)
代表房委會的英國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 。(朱棨新攝)
代表李亦豪等申請人的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Otty(左三)。(朱棨新攝)

房委會指公共房屋是珍貴資源

上訴方房委會陳詞時先強調,本案涉及珍貴的資源,而且是「零和」,若有人取得公屋或居屋單位,自然會有人無法取得該單位。

支持傳統家庭及配合人口政策

代表房委會的律師指,房委會的政策支持傳統家庭,包括優先向未婚的異性伴侶提供公屋或居屋單位。同時,政策需配合政府的人口政策,鼓勵生育。同性伴侶若生育,會較為昂貴和困難,因此異性伴侶生育的機會,較同性伴侶大。同時,法官亦應考慮申請公屋和居屋的市民,是低中收入人士。

官質疑有異性伴侶亦無意生育

法官張舉能質疑有異性伴侶無意生育;法官霍兆剛亦問到,若同性伴侶為兩名女同性伴侶,是否其生育機會較異性伴侶高,房委會律師回應指,房委會可以就申請公屋和居屋的資格,劃一界線。

回歸前同性配偶亦不享有房屋福利

房委會續指,《基本法》第36條保障社會福利,延續1997年前市民所享的福利,但1997年前只有異性伴侶以夫婦名義可申請公屋和居屋單位,因此政策只容許異性伴侶申請公屋和居屋。在此情況下 ,申請人不可依賴《基本法》第 25 條下的平等權利,挑戰涉案政策。

李亦豪(Henry)和吳翰林(Edgar)在英國註冊結婚,2017年11月5日,他們在香港補辦婚宴。(黃寶瑩攝)
吳翰林於2020年逝世後,其同性配偶李亦豪(Henry)繼續為吳完成兩宗涉及同性伴侶在房屋政策,及遺產繼承平權的司法覆核。(勞顯亮攝)

辯方反駁同性家庭亦可育有下一代

代表李的律師陳詞時指,同性伴侶亦可組織家庭,及透過人工受孕或領養,育有下一代,若以生育能力作為界線,是不恰當的刻板印象,亦無相關政策排除不能生育的伴侶。

異性家庭只是被影響輸候時間

律師續指,《基本法》第36條保障異性伴侶有申請公屋或居屋的權利,但沒有保證他們在某個時間內成功申請。若容許同性伴侶申請,只是影響異性伴侶的輪候時間。

終院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以書面頒布裁定。

案件編號:FACV 2、3/2024

hot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