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管|涉要求租客分攤水電費但無單據等 12業主共罰逾2.5萬

撰文:余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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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餉物業估價署指,12名劏房業主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今(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罰款共25,400元。其中一名業主觸犯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及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等共7宗罪行,被判處罰款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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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餉物業估價署表示,12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今日(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25,400元。

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一)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及(二)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其中一名業主觸犯上述(一)及(二)項共7宗罪行而被判處罰款6,200元。

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自《條例》生效以來,估價署成功檢控346宗個案,共涉及298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34,800元,合計總罰款共708,410元。

估價署發言人重申,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發言人亦強調,署方會繼續堅決執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估價署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亦一直以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

就此,估價署要求規管租賃的業主提供與租賃有關的資料及參考文件,以核實相關業主是否已遵從《條例》的規定。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因應實際情況和所蒐集的資料及證據,估價署會對個別個案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就涉嫌觸犯《條例》下罪行的個案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