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協提出9大準則 中3項即定義為劣質劏房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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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組織協會與劏房居民今日(1日)到立法會申訴,提出9項取締劣質劏房的準則,若符合其中3項則定義為劣質劏房。多名立法會議員接見他們,其中陳凱欣表示,劏房居民就算不是正在輪候公屋,亦可以申請非牟利機構營運的過渡性房屋,雖然部份項目位置偏遠,但能改善生活環境,強調取締劣質劏房不會令他們無處容身。
1人居所最細7平方米 要有分隔廚廁
社區組織協會副主任施麗珊、幹事張楚瑜聯同約30名劏房居民,今日會見立法會議員,提出9項劣質劏房準則的建議,包括1人居所面積不得少於7平方米,兩人或以上則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少於5.5平方米,單位不得分租超過5伙,以及不得沒有分隔廚房和廁所,租金不得超過差餉租 值的1.2倍等,若不符合9項標準的任何3項,即可定義為劣質劏房。
設立違規名單令代理不得代為放租
施麗珊建議設立違規劏房名單,令地產代理不能再代為放租違規單位。
陳凱欣表示,其實沒有輪候公屋的劏房戶都可以申請過渡性房屋,部份項目雖然偏遠,「唔似深水埗區咁方便」,但亦能改善生活環境,強調政府就算取締劣質劏房,劏房居民亦不會無處容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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