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家成與女律師涉運出投訴信 官裁定兩人表證成立 7.2結案陳詞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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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初選案被還押的鄒家成,涉嫌在未獲懲教署許可下,將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的信件交給其女律師寄出。兩人否認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受審,女律師爭議涉案投訴信屬已獲授權,懲教的指引不可扭曲及為法例加條件,要求裁判官能裁定她表證不成立,但今(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遭裁判官拒絕,並同時裁定鄒和女律師均表證成立,兩人不自辯,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至7月2日作結案陳詞。

兩名被告分別為鄒家成(26歲,無業)和胡詠斯(30歲,女,助理律師)。控罪指,兩被告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被告鄒家成因涉47人案而在荔枝角收柙所拘留。(資料圖片)
鄒家成與一名女律師被指把未經許可物品帶離荔枝角收押所。(資料圖片)

女被告爭議鄒的投訴信屬已獲授權

代表胡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昨陳詞指,《監獄規則》列明監督必須准許囚犯去信指明的人,即代表鄒寫給申訴專員的信屬已獲授權。此外,所謂信件須經批准才可轉交他人並非法例,而是懲教署自身的規定。王續指,懲教的指引不可扭曲及為法例加條件,直指涉案控罪的法理錯誤,望裁判官能裁定胡毋須答辯,表證不成立。

高級懲教主任陳育麟稱,收到申訴專員公署稱要作調查,才發現鄒未有經署方寄出投訴。(劉安琪攝)

懲教指投訴表格需經署方授權方可寄出

控方今作補充陳詞,指懲教署人員於2023年4月28日向鄒提供投訴表格,當時未有授權鄒寄出。鄒需獲署方授權,才可寄出信件

王正宇回應指,寄出信件需獲懲教署批准是署方的內部指引,而非《監獄規則》列明,強調不跟從署方的指引並不等同違法,而控方的說法是誤解法例。

裁判官聽取陳詞後,裁定鄒家成和胡詠斯表證成立。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