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求情|戴耀廷深信計劃合法 只是國安法後愚蠢地沒停計劃
民主派47人初選案,最終45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5名初選組織者,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三投三不投」運動發起人吳政亨,今(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 )開始求情。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指,在《國安法》生效前,戴真誠相信初選計劃是合法,惟法例生效後,涉案的串謀罪行變成不合法,戴愚蠢地持續相關串謀。黃繼明強調應以《國安法》生效後,戴的行為作出判刑,戴當時的角色有限,律師認為根據法律原則,應只判戴入獄2年。
有關控罪最高判刑為無期徒刑
根據《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刑罰設「三級制」,即:第一類別的「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類別為「積極參加者」,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三類別「其他參加者」,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律師認為根據法律原則應判戴入獄2年
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時指,本案涉串謀控罪,認為判刑應根據該控罪,而非《國安法》第22條,因此該條的刑罰三級制在本案不適用。黃指,即使根據該刑罰三級制,戴亦屬第三級別的「其他參加者」,並認為應以3年為量刑起點,考慮他認罪,最終判囚2年。他指其說法或大膽,但強調是根據法律原則等作陳詞。
應就戴控罪開始後的角色判刑
黃又指,現時的控罪時間是由2020年7月1日開始,也即是《國安法》生效後,因此應就戴於控罪開始後的角色判刑,他當時的角色相對有限。法官李運騰則認為,被告在控罪前的行為屬本案的背景,在判刑時具參考作用。
案中的串謀在國安法前不違法
黃繼明回應指,案中的串謀在《國安法》生效前不屬違法,當中不涉暴力的方法,戴當時真誠相信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國安法》生效後,該串謀一夜之間變成不合法,而戴愚蠢地未有停止該串謀。法官陳慶偉則指,各被告不但沒有停止其串謀,而是持續其串謀。黃承認,戴在《國安法》生效後持續其串謀,因此認罪,但強調法庭是要就控罪開始後,戴的角色判刑。黃又指,本案串謀涉及否決預算案,但戴在案中不能控制其他被告當選後的行為。
案中共有45名被告有罪,包括31名認罪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14名經審訊被裁罪成的被告: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余慧明。
兩名被告:劉偉聰及李予信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現只就劉的脫罪裁決提上訴。
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