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清場案】黃之鋒倘判囚逾三個月 五年內參選立會區會無望
2014年雨傘運動旺角佔領區遭警方清場,數十人涉違反禁制令而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11人在庭上認罪。外界特別關注,案件對黃之鋒政治前途的影響,因為法例訂明倘被判囚逾三個月,五年內不合資格參選和當選立法會及區議會議員。意味在最壞情況下,黃之鋒未來5年的從政步伐會大受限制。
案件今早(6日)於高等法院續審,黃之鋒在庭外表示將會認罪,解釋稱作為主張公民抗命的組織者,願意承擔責任,就算要被囚亦無悔。他又指若被判囚三個月或以上,將會五年內無法參選立法會及區議會,但強調這個不是考慮認罪的主因。
黃之鋒鋪路參選立會、區會
黃之鋒在本地政壇和國際社會均有知名度,外界普遍預期他遲早會參選,前年他就21歲才能參選立法會的法例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急於參選的心態可見一斑。及後他與羅冠聰等人組成政黨「香港眾志」,為羅冠聰助選並助其當選香港島立法會議員。地區人士形容,香港眾志在香港島落戶,積極開展地區工作,評估黃之鋒會鋪路參選區議會,例如他家住的海怡半島選區。
另一方面,不同泛民政團都密切留意黃之鋒會否落場參選宣誓風波引發的立法會補選,有政界人士分析,黃之鋒有全港知名度,在單議席單票制的補選尤為吃香,「空降」選區亦有勝算,因此其他有意參選的政團都密切留意他的參選意向。政圈亦有傳聞,政府內部曾經考慮過要在今年10月前啟動補選的提名期,以阻截今年10月12日就滿21歲生日的黃之鋒參選。
黃之鋒透過律師在庭上求情時,更明言有意參選立法會,倘被囚3個月以上將會令他的希望粉碎,冀法官輕判。但庭上無透露,他希望參與補選抑或2020年的換屆選舉。
同類案例 鄭錦滿被判囚三個月
《立法會條例》和《區議會條例》訂明,任何人被裁定干犯任何罪行而被判囚逾3個月及不得以罰款代替(不論是否獲緩刑),在5年內不合資格參選和當選議員。參考早前同類案件,黃之鋒被判囚3個月或以上,並非全無可能。熱血公民鄭錦滿同因佔旺藐視法庭罪,認罪後被判囚3個月。法官當時指,鄭錦滿長時間違反禁令,加上在聆訊時遲到又玩手機,認為他悔意「根本微不足道」,成為他被判刑較重的原因;另一被告歐煜鈞則因法官認為他參與程度相對較低,判入獄一個月,但准緩刑一年,及罰款1萬元。
7名答辯人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學聯前常委司徒子朗、周蘊瑩、朱緯圇、蔡達誠及張啟康將認罪,由資深大狀駱應淦代表求情;至於答辯人楊浩華、黃麗蘊、馬寶鈞及張啟昕亦擬認罪,將由資深大狀麥高義代表於本月10日求情。求情完畢後,法官陳慶偉表示會押後判刑,因下周一尚有其他答辯人認罪,亦有審訊要進行。
案件編號:HCMP774、776-781、783、784、787-789、791-79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