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歲內地外勞遭解僱 稱為觀光逾期留港 判監4個月、罰款800元
撰文:江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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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9歲內地男子以外勞身份來港工作,未有在合約終止後十四天內離港,5月26日在管制站離境時被入境處人員截獲,一度聲稱對其合約已被終止事毫不知情,及後才承認想留港觀光而逾期逗留。
他涉嫌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違反逗留條件等被落案起訴,並於5月3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四個月及罰款800元。
一名39歲內地男子早前以輸入勞工身份獲准來港工作,其後在合約期滿前被終止合約,惟他未有在合約終止後十四天內離港。他於5月26日在管制站離境時被入境處人員截獲,一度聲稱對其勞工合約已被終止一事毫不知情。
入境處對其解釋起疑,遂展開調查,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清楚知道其勞工合約已在合約期滿前終止並需在合約終止後十四天內離港,但由於他希望留港觀光故未有在逗留限期前離開。此外,入境處職員也發現,記錄顯示被告以輸入勞工身份來港後未有登記及申請身份證。
該名39歲內地男子因涉嫌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違反逗留條件、及未有登記及申請身份證而被落案起訴,並於5月3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四個月及罰款800元。
入境處發言人指,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
發言人也警告,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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