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女稱不知情下認逾期居留 終院信未有機會諮詢律師 准再答辯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內地女子涉逾期居留1.5個月,和入境處職員會面,獲告知到裁判法院入境處檢控組。她聲稱不知己被控,亦無人向她提供控罪書。直至她到達檢控組,被帶到法庭,才首次聽到控罪。她誤以為認罪不會留案底,遂即時認罪,被判緩刑。後來索取法律意見,欲推翻答辯但被拒。內地女子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法官今(21日)下判辭,指她在答辯前不知道自己被控,亦不知控罪可被判囚和留案底,她亦沒機會諮詢律師,遂裁定她上訴得直,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新答辯。

受疫情影響逾期居留1.5個月

上訴人韓新嘉,2015年和港人丈夫結婚,曾在港任老師,於2018年誕下一子。由於未成為永久居民,需定期取得入境處批准繼續在港居住。她於2020年1月取得單程證,受疫情影響,上訴人未返內地完成手續。她於2022年5月被發現逾期居留約1.5個月。

上訴人韓新嘉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獲准重新答辯。

以為不留案底並仍可當老師

上訴人同年6月2日和入境處職員會面,獲告知於同月9日到沙田裁判法院入境處檢控組,她稱無人告知她被檢控,或向她提供控罪書,她亦未曾被捕。她當天到檢控組便被帶到法庭,當時才首次聽取控罪和案情。她誤以為認罪不會留案底,並相信日後仍可做老師,遂選擇認罪,被判囚6天,緩刑12個月。

律政司亦同意案件有機會准簽保守行為

她後來取得法律意見,卻推翻答辯卻署任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拒絕。她上訴至高等法院,亦被法官陳仲衡駁回。她遂向終院提出上訴,律政司同意其上訴得直,並同意本案情況特別,若她否認控罪,有機會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

終院認為原本的答辯有缺陷

終院法官指,上訴人到沙田法院的入境處檢控組時,不知道自己被刑事檢控,其控罪可被判囚和留案底,她進行答辯,被剝奪諮詢律師的機會。根據《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面對刑事檢控,都應適時地獲告知其面對控罪的性質,並有足夠時間和律師聯絡。但因入境處是次的處理手法,上訴人的權利受到限制。

終院認為,因為上訴人原本的答辯有缺陷,張官應准許上訴人推翻答辯,遂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新答辯。

案件編號:FACC11/2023

hot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