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配偶平權3案.終極上訴 政府欲聘英御狀求押後 官拒批准
房委會的居屋和公屋政策對同性配偶有不同待遇,被指違憲。此外,《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對「丈夫」、「妻子」及「有效婚姻」等定義,均不包括同性配偶,亦被指違憲。政府在三宗司法覆核案被判敗訴後,提出終極上訴,該些案件已排期於本年10月在終審法院審理。政府早前申請押後審期,解釋有意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David Pannick),需遷就其檔期。終院法官今(14日)頒發判辭,認同彭力克在相關範疇的專業知識,但指政府可聘其他律師,拒絕押後。
就居屋政策案,申請人為李亦豪(代表其已去逝的同性配偶吳翰林)。李和吳在英國結婚後,因房委會不承認同性婚姻,李無法加入吳的居屋單位成為住戶,亦不能於未補地價情況下,獲吳轉讓業權。至於公屋政策案的申請人為 Nick Infinger,他與丈夫於加拿大結婚,二人均為香港永久居民,隨後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被拒。
至於遺產案,申請人亦為李亦豪。李質疑《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對「丈夫」、「妻子」及「有效婚姻」等定義,均不包括同性配偶。吳在立遺囑前離世,令李亦豪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財產。
判辭透露,居屋和公屋政策兩案已排期於本年10月4日一併審理,至於遺產案則排期至同月7或8日審理。政府在居屋和公屋政策兩案,以及遺產案,均有意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代表。惟彭力克有工作在身,未能出席10月的審期,因此想押後審期,申請人亦透露有意聘用另一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Otty。
案件押後亦會損害申請人的權益
終院法官在判辭指,認同彭力克在公共法和人權法的專業知識,以往向法庭提供寶貴的協助。惟此理據不足重訂審期,並解釋政府可聘用此範疇其他傑出的律師,不會因此對政府構成不公。但案件押後會損害申請人的權益,其中Nick Infinger便指其公屋申請被拖延。法官並要政府支付是次訟費。
案件編號:FACV2、3、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