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鄉事會坊劏房業主多次拒遵清拆令 罪成判罰十萬八千七
撰文:韋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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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鄉事會坊一幢綜合用途樓宇的一個住宅單位,被間成劏房,阻礙單位的逃生途徑,違反《建築物規例》,屋宇署遂發出清拆令,但業主沒有履行該清拆令而檢控。早有同類案底的業主在法庭上表示已聘請承建商安排所須的清拆工程,但為時已晚,上月23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金額是不少人日常都會說的十萬零八千七百元(108,700元)。
屋宇署周五(3日),個案涉及大埔鄉事會坊一幢綜合用途樓宇的一個住宅單位內的分間工程,包括加建若干分隔牆,以分間該單位成數個獨立房間。該些改建及加建工程阻礙單位的逃生途徑,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該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該業主過去多次因沒有履行涉及其他物業的清拆令而被定罪。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非法分間單位引致逃生途徑受阻,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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