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濫收水費罰款兩級制生效 再犯可罰$25000 七日內須發收據
撰文:呂穎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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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今(19日)刊憲即日生效,濫收水費罰則變兩級制,最高罰款可達2.5萬元,修例亦賦權水務署,可要求相關人士提供資料或文件,包括水費收據或付款記錄。發展局指,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有關要求,即屬違法,可罰款10,000元,在指定限期後仍未提交所需資料,往後每日額外罰1,000元。
《2024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早前在立法會通過,訂明有關人士只可在水務署水費單發出及繳付後才可向租戶收回水費,並提升濫收水費罰則。相關條例在今日刊憲,並即日生效。
在條例生效後,濫收水費罰則變兩級制,首次定罪獲罰10,000元,而再犯最高罰款可達25,000元。此外,《修訂條例》亦賦權水務署,可要求相關人士提供資料或文件,包括水費收據或付款記錄。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有關要求,即屬違法,可罰款10,000元,在指定限期後仍未提交所需資料,往後每日額外罰1,000元。若有關人士向水務署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或文件,可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修訂條例》亦要求收取水費人士須在有關款額支付起計七日內,發出包含指定內容的收據,並備存收據副本兩年。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處10,000元,要求將於7月1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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