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濫收水費草案倡罰款兩級制 水務監督有權查劏房水費資料
濫收水費問題一直困擾部份劏房住戶,發展局預告11月1日向立法會提交《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賦權水務監督查閱水費水量等資料和文件,以調查是否濫收水費。此外,會把濫收水費罰則變兩級制,最高罰款可達2.5萬元。
108宗投訴僅11宗成功檢控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參考資料摘要表示,現時法例沒有條款讓水務監督向他人收取收據並備存收據副本,因此水務監督一直難以取得足夠證據,2021年5月水務設施條例修訂後,108宗投訴之中只有19宗仍在調查及11宗成功檢控,其餘78宗都是投訴人不願作證或證據不足而無法進一步調查或檢控,而現時法例罰則亦不足以達到期望的阻嚇作用。
發展局發言人指,今次條例有六大重點,包括(一)賦予水務監督取得相關資料和文件的權力;(二)強制要求收取水費的人士向付款人發出收據及保存收據副本;(三)對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或文件訂立罪行;(四)提高濫收水費的罰則;(五)賦予水務監督及差餉物業估價署權力可互相披露在調查濫收水費個案中取得的資料;及(六)清晰訂明水費單發出後才可收取水費。
業主須發出水費收據及備存兩年
修訂後,水務監督可以向相關處所的註冊用戶、業主、租戶或分租戶、佔用人、代理,或曾屬於上述身份的人士,要求提供租約、租金、水費收據或付款紀錄等資料,若不遵從即屬違法,建議罰款1萬元,並就罪行持續期間每天另罰款1,000元。
對於水費收據,建議規定業主等收取水費人士,在收到款項7日內發出收據,並要保存收據副本兩年,收據必須要有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姓名、付款人地址、收費時段和付款日期等資料,如不遵從,可罰款1萬元。政府建議條例通過後設3個月過渡期。
罰款改為兩級制
至於濫收水費的罰則,政府建議兩級制,由現時罰款1萬元改為首次定罪罰款1萬元,再犯罰款2.5萬元,並建議新增條文,讓法庭可命令已定罪個案的收款人退還多收的金額。
修例草案將於10月13日刊憲,11月1日提交立法會首讀。政府在參考資料摘要又提到,上述108宗投訴都涉及劏房,相信劏房戶最能受惠今次修訂。
鄭泳舜:水費收據列明詳細資料 可更保障租戶
告別劏房行動召集人、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鄭泳舜表示,水務條例自2021年5月實施以來,108宗投訴中,只有11宗獲成功檢控,證明有關條例及劏房租管條例都未能遏止劏房炒水問題。加上法庭判予濫收水費個案罰款,只是數千元,根本不具阻嚇力,所以早前已建議提高罰則。
對於今次修例,鄭泳舜相信立法會也會加快步伐,審議相關條例,期望條例獲盡快通過。根據政府的參考資料摘要,今次修例會一併強制要求收取水費人士,須於7日內把付款收據,交予租戶,內容必須有齊雙方名稱、付款人住址、收費時段等資料,並須保存收據副本兩年,違者處以罰款。鄭泳舜認為政府從善如流,因為他看到不少個案,業主或代理只是簡單寫上費用及收費時段,這對租客來說毫無保障。
鄭泳舜說,新法例實施後,最重要是水務署及差估署等加強調查及舉證,方能真正保障到劏房租戶。此外,他期望《施政報告》為劣質劏房設下定義及予以取締,並適當安置受影響租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