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推新措施加強規管寵物店 只可從三個認可途徑取貓出售
撰文:余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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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農自然護理署於本月1日實施適用於動物售賣商牌照售賣貓隻的牌照條件及營業守則,規定售賣商只可售賣從認可來源取得的貓隻,包括合法進口本港、其他持牌動物售賣商,或私人貓主,並須為所有供售賣的貓隻植入晶片。
漁護署發言人今日(2日)表示,新引入的牌照條件及營業守則旨在加強動物售賣商出售貓隻的規定,以保障公眾衞生及動物福利。新引入的牌照條件規定寵物店只可從認可來源取得供售賣的貓隻,包括合法進口本港、其他持牌動物售賣商,或私人貓主。
漁護署曾就有關牌照條件及營業守則諮詢相關持份者,包括動物售賣商及動物福利諮詢小組。為了讓寵物業界盡早熟悉新規定及作好適當準備,漁護署已於去年去信持牌動物售賣商,詳述牌照條件及營業守則的實施安排。
發言人表示,所有動物售賣商均須備存所有詳列貓隻來源的文件,以供漁護署或獲授權機構查閱。漁護署亦會繼續加強與私人執業獸醫溝通,協助他們了解新安排;同時會加強巡查動物售賣商。動物售賣商如被發現違反牌照條件或營業守則,可被罰款及/或吊銷牌照。
漁護署提醒市民,所有持牌動物售賣商出售的貓隻必須已植入晶片,有關動物售賣商牌照條件及營業守則已上載至漁護署網頁,市民亦可致電1823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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