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下】隨夫來港不受認可無法工作 唯6年來申旅遊簽證
美國人Walter Jennings和意裔澳洲人Santo Rizzuto於2003年在加拿大結為「夫夫」,翌年領養了華裔兒子。一家人6年前移居香港,Walter持工作簽證穿梭中港,兒子就以受養人身分在港生活,可在國際學校讀書。但Santo就失去了身分,不能工作不能上學不能當義工--因為入境處不承認兩個爸爸的婚姻,他不能以配偶身分申請簽證。6年來他申請了10多次旅行簽證,一本護照簽證紙條橫飛,每次出入境都被入境處查問,每每糾纏半小時。
上集:【同性婚姻.上】兩個爸爸一個仔:我們好傳統,洗衫湊仔家庭優先
Walter多年來穿梭美國、澳洲、香港和內地做生意,Santo「嫁夫隨夫」,伴隨Walter四海為家,本職設計的他現在負責打理家頭細務。環遊多國後,二人始終鍾愛香港,住在西貢有山有水,想到市區只需一個小時車程,又欣賞香港人的辦事效率,願意包容不同的文化。一家人在此城生活多年,愛香港,從未因為其性向受過歧視,但香港對待同性婚姻的做法卻令他們無法以此為家。Santo皺起眉頭說:「我每半年要去灣仔入境處填寫同一份表格,申請旅遊簽證延期。我也需要定期離開香港,但我本身都常去深圳和出國,所以這不未至於帶來困擾。」
另類「牢房」:不能工作不能讀書
法例規定,旅遊人士最多可逗留在香港180天。無論受薪或非受薪,旅遊人士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開設或參與任何業務,或入學就讀。Santo的兒子和丈夫持有非永久居民身份證在港居住,Santo卻沒有同等待遇,一直只能以旅行身分生活,連去銀行辦戶口都只能用護照登記。
Santo續說:「最大問題是當我出國回港時,職員見到我護照有好多簽證,會不明白發生什麼事,搞到好亂,因為我再入境時,會自動獲得3個月留港資格,但我又已經為自己的旅遊簽證延期6個月,於是又打電話叫上級來處理,這樣又要磋跎半句鐘。我解釋我老公和兒子都住在香港時,他們就更混亂,把我拉到一旁查問。我會說:『我有付錢將visa延期,負責部門應該溝通清楚,讓不同崗位的人知道有這樣的visa。』」
在港受養人資格:
保證人如屬獲准來港就業(以專業人士、開辦/參與業務的企業家或受訓人士的身份)、就讀或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或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來港的人士,其配偶以及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受養人可申請來港居留。
資料來源:入境事務處
「婚姻是legal right」
Walter覺得不同國家對婚姻有不同定義,對同性戀者而言是很不合理,他說:「在加拿大我們的婚姻是被認可的,但去了香港就不是了。這樣很奇怪,因為如果你去了葡萄牙結婚,回到香港你不用再婚,因為是你的legal right(合法權利)。這跟領養一樣,如果你在一個地方合法地領養小孩,去到香港不用再辦領養手續;又例如出生,你在一個國家出世,去了第二個國家,沒有人會跟你說,不好意思,麻煩你出世多次。」
聯合國在2014年6月全面承認所有職員和同性伴侶的婚姻關係,同性戀職員的配偶亦享用等同異性戀配偶的福利保障。據此規定,不論國籍,只要在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登記結婚,其婚姻均為聯合國認可為有效。
申受養人簽證被拒 女同志贏入境處
早前,代號「QT」的英籍女同性戀者與伴侶在英國透過民事結合註冊成為伴侶,其後與同性伴侶來港工作,向入境處申請以受養人身份留港被拒後,她入稟法院要求司法覆核處方決定,去年被高院駁回申請。QT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於9月25日裁定QT勝訴。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婚姻在任何一個社會的法律機制上都有著重要的意義,香港亦不例外。
原審法官區慶祥認為批出簽證等於從「後門」認可同性婚姻,然而上訴庭法官潘兆初認為簽證僅賦予申請人留港特權,對處長是否承認該種婚姻是沒任何法律效力的。上訴庭又舉例,在同一政策上,入境處批准生活在一夫多妻婚姻制度下的人士可申請其中一名配偶以受養人來港,雖然入境處解釋那是個別例子,但上訴庭認為處方解釋矛盾。
入境處須於下周草擬相關的法令
上訴庭認為,入境處必須訂立清晰、確切及行政便利的政策,只要婚姻獲客觀證實,提供合法證明文件,如婚姻註冊證書即合資格獲簽證;至於未婚同性戀配偶,若其關係獲合法民事結合,亦能有效證明兩人的關係。上訴庭下令入境處在28天內草擬相關的法令,交由上訴庭審批。入境處發言人指,處方正審慎研究法庭判決,會按情況徵詢法律意見以考慮下一步行動。
「QT案」並非香港同志平權議題中首宗申請司法覆核的案件。早前,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在新西蘭與同性伴侶合法結婚,他不滿公務員事務局和稅務局拒絕讓他更改婚姻狀況為已婚,令他與伴侶不能享有已婚公務員的福利及稅務優惠,他申請司法覆核,今年4月,高院法官裁定梁鎮罡就公務員同性配偶福利的司法覆核勝訴。
Walter和Santo Rizzuto期望相關政策能在本年底改變,讓生活在香港的外籍同性婚姻人士可以自由地生活。
目前世界共有23國承認同性婚姻並以法律保障:
荷蘭(2001年)、比利時(2003年)、西班牙(2005年)、加拿大(2005年)、南非(2006年)、以色列(2006年)、挪威(2009年)、瑞典(2009年)、葡萄牙(2010年)、冰島(2010年)、阿根廷(2010年)丹麥(2012年)、巴西(2013年)、法國(2013年)、烏拉圭(2013年)、紐西蘭(2013年)、英國(2014年)、盧森堡(2015年)、愛爾蘭(2015年)、美國(2015年)、哥倫比亞(2016年)、芬蘭(2017年)、墨西哥(部分地區承認)。
目前採用同性伴侶制度,但尚未承認同性婚姻共15國:
德國(2001年)、克羅地亞(2003年)、安道爾(2005年)、斯洛文尼亞(2006年)、捷克(2006年)、瑞士(2007年)、澳洲(2008年)、匈牙利(2009年)、厄瓜多(2009年)、奧地利(2010年)、列支敦斯登(2011年)、馬爾他(2014年)、智利(2015年)、希臘(2015年)與義大利(2016年)。
資料來源:台灣法務部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