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究竟是Holland還是Netherlands?

撰文:陳子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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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這個國家對很多人而言並不陌生,但其英語名字卻經常引起混淆。從音義上而言,「荷蘭」從「Holland」而來;然而,在不同場合,又會看到其國名寫作「Netherlands」。究竟哪個才是正確?

荷蘭作為一個國家,正式名稱應該是尼德蘭(Netherlands)。「Land」在德語系中解作土地,在很多歐洲國家名稱中都有使用。而「Nether」來自荷語「Neder」,意即「低」。荷蘭地處低窪地區,布滿平原和沼澤,有不少國土更在海拔以下,故此傳統上被稱為「低地」。「Neder」這個詞除了是形容地勢上的低,也可以是意指河流的下游(由於下游比上游低,故此兩者概念一樣)。在德語系地區,就有不少地區名稱以「Neder」或相對的「Ober」去劃分。例如德國南部的巴伐利亞地區,就分成「Niederbayern」(bayern為巴伐利亞的德語,香港有部分譯作「拜仁」,此地意為「下巴伐利亞」)與「Oberbayern」(上巴伐利亞)。

 

荷蘭地處低窪地區,國土多是平原和沼澤,因此傳統上以「低地」稱之。(網絡圖片)

荷蘭(Holland)是低地內的一個區域。相對而言,「低地」是一個集體概念,泛指今日法國與德國兩國北部的地區,故此其名稱的後半部會以複數的「lands」表達。不管是荷蘭,或是低地,在中世紀很長一段時間都不是一個獨立國家,而輾轉成為法國、神聖羅馬帝國(勃艮地圈)、西班牙的屬土。16世紀後半,藉着基督新教的興起,低地17省(包括今日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及法國東北部的法蘭德斯地區)爆發叛亂反抗其宗主國西班牙,以荷蘭為首,信奉新教的7省於1581年成立「低地七省聯邦共和國」,一般在英語中稱為「Dutch Republic」。

 

成立於1581年的「低地七省聯邦共和國」,一般在英語中稱為「Dutch Republic」。(網絡圖片)

得益於發達的商貿與經濟基礎,荷蘭地區成為低地內最著名的勢力,漸漸成為共和國內的「首席」(拉丁:primus inter pares;英:first among equals)。加上早期的商貿合約一般以地區身分訂合,荷蘭商人遍佈世界的足跡,進一步使「荷蘭」的名號成為整個低地的代號。不單在歐洲,甚至遠至東亞的國家也習慣以荷蘭的音譯稱呼其為低地共和國。中國《明史》稱之為「和蘭」或「阿南」、清代的著作開始稱「荷蘭」,日本則稱「オランダ(Oranda)」,漢字寫作「和蘭陀」等,一般簡稱「蘭」。荷蘭獨佔了歐洲諸國與日本的貿易後,甚至在日本成為歐洲人的代名詞。日語中的「蘭學」便為江戶時代對西洋學問的統稱。

 

日文「オランダ(Oranda)」幾乎成了歐洲的重要通词。(網絡圖片)

但實際上,除了拿破崙建立的衛星國「荷蘭王國」(1806至1810年)短暫地以「荷蘭」為國號外,此國一直都以「尼德蘭」為國號(包括共和國時期及現在的立憲王國)。在約定俗成下,今日中文已習慣將此國翻譯為「荷蘭」,而並非以其真正的國名「尼德蘭」稱之。

這種翻譯並非完全不合理,也有具體的區別作用。在歐洲語言中,「尼德蘭」或低地,並非單純指政治上的「尼德蘭」;根據語境也可以作為整個區域的稱呼。例如,英語就常用「低地諸國」(Low Countries)來總稱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三國。為了區別地理上的「低地」,於是將錯就錯繼續使用「荷蘭」這個翻譯。

 

日語中的「蘭學」便為江戶時代對西洋學問的統稱。(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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