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少數人婚姻問題迫多數人埋單」 作家蔣勝男倡廢除離婚冷靜期

撰文:李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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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召開在即,其中審議民法典草案是大會的一項重要議程。全國人大代表兼中國作家協會全國委員會委員蔣勝男周一(19日)接受《新京報》訪問時表示,計劃提交一份關於刪除民法典草案「離婚冷靜期」的建議書,她認為離婚冷靜期是「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同時引發社會巨大爭議。

草率結婚離婚不足5%

蔣勝男來自浙江省溫州市,其代表著作包括《羋月傳》、《燕雲台》等。她表示,根據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若不願意離婚,可以向機關撤回申請,這便是引起社會巨大爭議的「30日離婚冷靜期」;規定的初衷是為了避免當事人輕率、衝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但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在已經確認失敗的婚姻中被迫延長痛苦,甚至因此可能激化矛盾,增加衝突,結果可能與初衷相反。

她說,根據《2016年中國婚戀調查報告》等相關調查,閃婚閃離、草率結婚離婚的人不足5%,而絕大多數人都是經過深思熟慮決定婚姻大事的,因此法律不應該用少部分人的情況,一刀切地對待整個想要離婚的群體,不能因為要對衝動型離婚給予冷靜期,而忽略了將近95%人的權利,沒有理由讓全體離婚當事人因為這極少數人而買單,增加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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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弱勢一方帶來更大痛苦

蔣勝男認為,如果強制實行「離婚冷靜期」,那麼一個月的期限很可能對男女雙方,特別是弱勢一方帶來更大痛苦,比如另一方利用這時期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共同財產;惡意借貸或者與親友串通偽造借據、製造共同債務;加劇施暴、虐待、嚴重威脅等行徑,毀滅出軌、家暴證據等,使弱勢一方陷入絕境。

她指出,雖然有規定重婚、家暴、遺棄、惡習等情形沒必要設「離婚冷靜期」,但要判斷涉事家庭應否設冷靜期的標準成疑,亦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再者,受民間家務事「避訟畏訟」的傳統觀念影響,最終走向訴訟離婚的情況偏少,而離婚訴訟中還存在「久調不判」、「多數駁回」等情況,在訴訟離婚如此困難的情況下,人為再增加協議離婚難度,容易造成更多社會問題。

蔣勝男強調,「離婚冷靜期」違背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強制實行是對婚姻自由權某種意義上的背離,亦是對公民理應對自我負責行為的承擔義務能力所做的剝奪;任何一種關係模式,如果只有順暢的進入機制,沒有順暢的退出機制,都會影響人們選擇進入的意願,讓人們變得謹慎,而結婚也一樣,當離婚的成本變高,變成不能說離就離,而是經歷一個月離婚冷靜期的拷問才能離時,對於那些想要步入婚姻的人們來說,無疑增加瞭望而卻步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