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民法典草案擬設「離婚冷靜期」引熱議 網民反應兩極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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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周二(24日)分組審議民法典草案,其中設立「離婚冷靜期」是關注焦點之一,引起內地網民熱議。
據悉,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第1077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30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鉞鋒說,從立法的本意來看是避免婚姻當事人輕率離婚、衝動離婚,以維護家庭穩定。他指出,當前一些法院在離婚案件中也探索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在婚姻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的情況下,給予一定期限的冷靜期,冷靜期滿後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態度決定是否進入離婚訴訟程序,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不過在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登記離婚都是衝動離婚,因此李鉞鋒認為應設立離婚冷靜期甄別機制,對於存在如重婚、家暴、遺棄、惡習等情形的,則沒有必要設置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在微博也引起廣泛討論,一度衝上熱搜榜第二位,內地網民意見兩極,不少人認為,結婚離婚都是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設冷靜期實屬「管得太寬」:
「本來就是忍不了才離婚的,你還要給別人拖泥帶水。」
「能結婚的都是獨立的成年人了,請給他們負責自己人生的權力。」
「離婚並不是大多數人可以輕率而做出的決定,權力機構不應超過當事雙方的意願。」
「按這邏輯,結婚也應該有冷靜期。」
「離婚不自由,會讓結婚率更加難看。」
也有人表示,「離婚冷靜期」是個好提議,「在一起不容易,不能讓衝動佔據內心。」「新婚的可以冷靜下,結了好幾年的就不需要了。」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