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擬刪「冒用證件騙婚為無效」規定 網民:怕「被結婚」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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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正進行新版《民法典草案》的意見徵詢,以在未來正式替代現行的一些民事法律,其中包括將替代現行《婚姻法》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百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但《民法典草案》12月23日(周一)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擬刪去該婚姻無效的規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更有網民指「被結婚就是廣大女性可預見的未來了」。

《民法典草案》擬刪去婚姻無效的第四種情形,即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資料圖片)

內媒《中國婦女報》報道指,有的專家學者和地方提出,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情形較為複雜,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達到婚齡等問題,也可能僅是違反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認定為無效,可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婚姻效力。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去該項規定。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洪祥表示贊同這一修改。李洪祥解釋,婚姻無效,指的是違反結婚條件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此處的結婚條件一般來說是實質要件,包括符合法定婚齡、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等。如果將「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視為婚姻無效,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法理邏輯,而且婚姻無效的指向不明確,是實際結婚的兩個人的婚姻無效還是被冒用證件者與另一方的婚姻無效並不清楚。此外,在一定程度上會縱容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結婚。

李洪祥指,偽造、變造證件可以根據情形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偽造、變造證件結婚登記,通常目的是要結婚,但是未達法定婚齡,或者是已婚者的情形下,自然是無效婚姻。

關於冒用證件結婚,李洪祥認為,實際上,被冒用證件者和另一方並沒有進入婚姻關係,這個婚姻和被冒用證件者沒有關係。關鍵在於被冒用者要能夠證明證件被冒用,比如證件丟失後要第一時間掛失,這樣,在證件掛失後被冒用證件登記結婚,有關機關應將被冒用者的婚姻狀況恢復到原來的狀態。

網民熱議:

「我偽造了我和明星的結婚證,所以我和他就是夫妻了。」

「為了結婚率離婚率好看真是煞費苦心啊!我拿著別人的銀行卡取錢行不行?」

「買個手機號都要拿證件的時代,結婚不需要證件!」

「上個高鐵都要人證合一,你結婚告訴我連臨時身份證明都不要了?這就恰恰證明了學好一門外語有多重要了。姑娘們考慮考慮國外吧。」

「人家看你不順眼就直接把你跟某個老光棍『結婚』。你啥都不知道呢,就成了別人的萬世家奴。接下去,被結婚就是廣大女性可預見的未來了。」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