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香港公民|境外投票可「收油」 但香港選民不可「零門檻」

撰文:郝子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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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早前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突顯現行選舉制度不足以應付特殊情況,有意修訂《選舉條例》,容許身處內地港人直接在當地投票。不過,《香港01》今日(11月18日)引述消息指,港府內部近日對「境外投票」突然「收油」慢駛,現正等待中央權衡利弊再作定論。「境外投票」關乎如何保障境外港人權利,而且牽連甚廣,的確值得當局慎思而行;然而,當中涉及關於何謂「合資格選民」的檢討,步伐絕對不能放緩,因為港府必須藉此契機好好想像,究竟擁有什麼法律身份的香港人才能夠享有決定香港政治前途的參選與投票權利,以及如何確保他們即使身處香港境外也能履行這項理應專屬於「中國香港公民」的義務。

究竟擁有什麼法律身份的香港人,才能夠享有決定香港政治前途的參選與投票權利?(資料圖片/高仲明攝)

選民資格爭論失焦

早在7月中旬,正值香港新冠疫情第三波爆發高峰之際,建制派已呼籲特區政府延遲原定9月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或制訂境外投票指引,以確保在內地居住港人不會因為回港隔離政策而妨礙他們參與投票。當時旋即引起泛民陣營反對,認為在內地生活港人傾向建制,質疑倘只開放內地投票「明益對家」,要求當局一併保障海外港人的投票權利,一般相信他們比較支持泛民。後來特區政府正式宣布押後選舉至明年9月,特首林鄭月娥亦表明將會探討「跨境投票」的問題;至上月中旬,選舉管理委員會公布《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報告書》,當中建議港府應研究「境外投票」的執行細節及其法律問題,而負責制訂選舉政策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隨後亦表明,已經聯同相關部門探討如何改善選舉安排。

爾後的討論主要圍繞「永久居民」和「通常居住」的問題展開。根據《立法會條例》第27條及28條,「選民」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且「通常在香港居住」——前者不難界定,根據《基本法》第24條,無論是否中國公民,只要是在香港出世,或者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人士,就符合相關資格;後者比較棘手,因為法例並沒明確規定,例如入境處將「通常居住」定義為合法、自願和以定居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且不論在港時間長短,甚至暫時離港,都可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但也要視乎具體而論,包括離港次數、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主要家庭成員所在地等。

改善選舉安排的討論主要圍繞「永久居民」和「通常居住」的問題展開。(資料圖片/高仲明攝)

問題在於缺乏「中國香港公民」制度

可以說,「香港選民」實在太易做,既無太過嚴謹的居港時間限制,也沒單一國籍要求。而放寬「境外投票」的修訂傳出,泛民與建制便分別針對上述範疇發表高見。泛民擔心,相關安排或違反「通常居住」規定,因為長居內地港人未必符合「通常居住」資格,而倘若當局把「通常居住」的要求放寬至「無須在香港通常居住」,那可能對「通常居住」香港的選民不公。建制派則認為,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並不容許「雙重國籍」,儘管回歸之前為了平穩過渡而默許港人同時擁有外國護照,但根據《入境條例》如果有關人士連續36個月不在香港,將會喪失「永久居民」資格而無法投票;不過,有泛民提出,實際操作相當困難,假如港人未有主動申報是否持有「雙重國籍」,當局難以獲取斷定其投票資格的信息。

乍聽之下,當局的確難以釐定選民資格,但問題根源並不在於「永久居民」或「通常居住」的定義,而是香港至今仍然缺乏一套「中國香港公民」制度,導致選民身份出現混亂。

選舉權並非普遍人權,而是一項政治權利,無法與「公民」的政治身份切割看待。(資料圖片)

「公民」才有資格做「選民」

眾所周知,選舉權並非普遍人權,而是一項政治權利,無法與「公民」的政治身份切割看待。不少國家及地區,通常以「公民」界定國民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包括選舉與被選舉權,但基於「一國兩制」,香港向來避談「公民」身份,而是以「居民」界定法律身份和權利義務——根據《基本法》,「香港居民」分為「永久」和「非永久」,前者享有居留權,以及特區政府提供的各種福利,包括免費教育、低廉醫療、公營房屋、投票和參選權。

不過,有關定義早就引發不少爭議,上文已經提及,因為歷史遺留的問題,不少「香港永久居民」擁有「雙重國籍」,儘管有的並非長居香港,但由於港府並沒嚴格要求他們申報外國國籍,他們仍然可和長居香港的我們一樣,享有同等的福利和權利。問題是,既然持有「雙重國籍」,對「中國香港特區」就未必有和我們一樣的「政治忠誠」,那麼他們又有何資格和我們一樣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共同決定我們的政治前途呢?

早在2012年,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就提出要檢討非中國籍人士的選舉權,提議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才可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民權利。畢竟,選舉權是政治權利,讓一位持有外國國籍、並非常住香港人士去投票選出區議員、立法會議員,這對本地選民本身而言,既不公平,也不合適。

是次論政的種種混亂,再討論法律字眼及操作可能性都只是表象,需要深究的,是建立「中國香港公民」制度,重新釐定一切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