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新冠肺炎阻歸家 如何保障境外港人投票權利?

撰文:吳東偉 黃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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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屆立法會選舉暫定9月6日舉行,但由於本港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第三波爆發,不少建制派人士呼籲特區政府延遲選舉,或制定境外投票指引,以確保在內地居住的港人不會因為要回港隔離而妨礙他們參與投票。然而,香港一直沒有確立「境外投票」的做法,而除了在內地居住的港人外,大批在海外定居港人亦無法投票,特區政府確實需要藉此契機,好好檢討究竟擁有什麼法律身份的香港人才能夠享有決定香港政治前途的投票權利,而當局又應怎樣確保他們即使身處香港境外也能履行這項理應專屬於「中國香港公民」的義務,例如「境外票站」或「郵寄投票」。

立法會秘書處編撰的《選定地方的境外投票安排》顯示,截至2019年有54萬名香港永久性居民長居廣東省。除此,根據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教授葉兆輝的推論,目前有約70萬名通常居住於海外的「永久性居民」。縱然有關數據未有顯示當中有多少屬「已登記選民」,惟相信數量不少,而新冠肺炎疫情所造成的隔離和封關安排,無疑也會妨礙他們回港投票意欲。因此,特區政府絕對有需要好好思考,應該如何保障他們即使身處香港境外也能履行投票義務——不過,當局同時也需要檢討,究竟擁有什麼法律身份的香港人才能夠享有決定香港政治前途的權利?

究竟擁有什麼法律身份的香港人才能夠享有決定香港政治前途的權利?(資料圖片)

「雙重國籍」持有人應否投票?

《基本法》第26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從字面上看,似乎只要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就能夠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過,多年來不時有人質疑,那些長年身居海外又持有「雙重國籍」身份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究竟應否享有與只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香港人同等的「參與選舉」的權利?然而,特區政府卻從沒認真看待有關問題,變相令為數不少的「雙重國籍」持有者得以「食兩家茶禮」,例如今年《財政預算案》一舉撥出710億元向每位「永久性居民」派發一萬元,但估計有71億元由約70萬名常居海外的香港人取得,而當中應該有不少人同時擁有「雙重國籍」。

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國並不承認「雙重國籍」,緣何香港人(也包括澳門人)卻能夠被優待?歸根究底,還是香港人的法律身份仍然含糊不清的問題,而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對此同樣責無旁貸。早在1980年代「中英談判期間」,本身就接納「雙重國籍」的英國就曾爭取,1997年7月1日後原有「英國屬土公民」將有資格保留某種適當地位,繼續使用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但不享有居留權;而不承認「雙重國籍」的中國,則在《中英聯合聲明》中回應,「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只是「中國公民」。

不承認「雙重國籍」的中國在《中英聯合聲明》中回應,「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只是「中國公民」。(資料圖片 / 鄭劍峰攝)

後來為解決有關矛盾,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就《中國國籍法》在港實施進行解釋,當中兩點至關重要——首先,「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只要在中國領土上出生(包括香港)就是「中國公民」;其次,「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履行」,但在香港或中國並不享有相關證件的「外國領事保護權利」——這促成擁有「雙重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出現,也令他們享有特區政府提供給香港市民的各種福利政策和政治權利,包括低廉醫療服務、申請公營房屋、享受免費教育,還有投票和參選權。

問題是,擁有「雙重國籍」的他們,應該享有與我們同等的福利和權利嗎?而對「中國香港特區」沒有一定「政治忠誠」的他們,又有資格決定我們的政治前途嗎?這在中美博弈緊張、全球政治形勢極為複雜的當下,著實應該好好研究。

當局要釐清「中國香港公民」的專屬權利和義務,更要思考應該如何確保即使有人身處香港境外,也能夠切實履行有關責任。我們不妨看看英國和新加坡的經驗。

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就《中國國籍法》在港實施進行解釋——「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只要在中國領土上出生(包括香港)就是「中國公民」。(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英國:限制境外居留年期,提供「委派投票」及「郵寄投票」

自從1970年代英國加入歐盟後,兩者的互動愈趨頻繁,英國與歐洲各國的人口流動也急增,故社會上出現不少聲音,紛紛要求英國政府授權予僑居其他歐洲國家的英國公民投票權。直而保守黨於1983年大選勝出後,便正式落實推動境外投票安排,並於1985年通過《人民代表法令》,給予定居海外的英國人投票權。

不過,《法令》規定了定居海外的英國人需於投票前作出登記,並且條文更限制了他們的最長海外居留期為5年,若超出此界限,則不符合「海外選民」的資格。而按照最新做法,英國政府於2000年時,便修改了相關法令,把最長海外居留年期增至15年,作為海外選民資格的先決條件,並規定移居前必須經已成為選民,以確保海外選民與英國有密切聯繫,並平衡本土與海外選民的權益。而英國政府更要求「海外選民」必需每年更新資料,以顯然其有意志與英國繼續保持聯繫,並需要於資源上交代移居前於英國的住址,並且願意簽署出防止選舉舞弊聲明。

至於投票方式,英國政府則分別提供了「委派投票」及「郵寄投票」兩種,選民需要在投票前二擇其一。若選擇了郵寄方式,選民便需要在投票日結束前,將填妥的選票寄達至英國地方當局。至於選擇委託代表代為投票,則可以向近親及最多兩名海外朋友,請求他們擔任為投票代表。

英國政府分別提供了「委派投票」及「郵寄投票」兩種,「海外選民」需要在投票前二擇其一。圖為英國倫敦票站。(路透社)

新加坡:規定留星期限,禁止「雙重國籍」持有人投票

至於新加坡海外公民,於2001年前都需要回國才能投票。即使當地政府早於1983年曾探討給予海外公民「境外投票權」的可行性,惟相關建議未能有進一步推展,原因在於當時的僑民人數相當少,而且更要關注多項運作問題,包括如何確實選舉的公平性等等。

不過,隨著愈來愈多的新加坡人到海外工作和求學,新加坡政府於2001年制定法例,容許有限度的境外投票,並定期檢討有關安排,以加強與海外公民的聯繫。而相關安排更正式於2006年推行,為當地目前約21萬名海外公民提供便利。

新加坡海外公民需於選舉前在網上進行選民登記或更新個人資料,並提供其新加坡及海外住址,以便編配國內選區和「海外投票站」。(美聯社)

新加坡同樣在海外選民的逗留期有所限制,不過卻與英國政府的做法有所不同。按照新加坡《國會選舉(修訂)法令》,新加坡政府是採取最短「通常居住期」作為與國家聯繫的指標,明確指出選民必須在3年內在新加坡逗留至少30日,並規定擁有「雙重國籍」的新加坡海外公民,不可再登記成為境外投票選民。當局更以此為指標,分辨甚至推算「有意回到新加坡居住」的海外公民。

至於具體程序,新加坡海外公民需於選舉前在網上進行選民登記或更新個人資料,並提供其新加坡及海外住址,以便編配國內選區和「海外投票站」。由於新加坡政府只准許海外公民「親身前往投票」,故當局會要求選民親自前往指定的10個獲安排最近的海外票站,而票站則一般設在大使館或領事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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