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葉劉、黎棟國憂打風、假期未能延長羈留期:焗住放人?
撰文: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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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10日)逐條審議約40條有關基本法23條的罪行條文。會上多名議員關注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期的程序,新民黨葉劉淑儀及黎棟國均擔心警方拘捕被捕人後,因假日法庭休庭等原因,未能在限時內向裁判官申請延長羈留期,意味被捕人將獲保釋,直言屆時可能「焗住要放人」,葉劉淑儀大嘆「咁你哋接受呢個情況啦。」
黎棟國憂假期未能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期
條文中提到,被警方羈留的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帶到裁判官席前,不得遲於被捕後48小時。倘須申請延長羈留期,須總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或獲授權的警務人員向裁判官提出要求。
新民黨黎棟國表示,假設警方拘捕時間為公眾假期,如年初一,裁判法院年初四才開庭,則意味已超過被拘捕48小時,即使由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向裁判官提出要求延長羈留期,裁判官也未必能在公眾假期間期處理相關事宜,「唔係話你遞完張紙,你隨時半夜三更敲個裁判官對門佢都會聽㗎嘛」,則會超過警方扣留被捕人的權力,「你個鐘一響,咪焗住要放人?」
署理首席政府律師:司法機構一向假期也開庭
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表示,司法機構假期也會開庭處理延長羈押的事宜,強調一向有此安排,故當局相信未來可以順利安排。黎棟國表示:「咁我都信你啦,我提出呢個問題係擔心你哋會遇到困難,或者受到挑戰啫。」
新民黨葉劉淑儀同樣擔心在申請延長羈留期時,遇突如其來的意外受阻礙,「如果忽然間打風,你都知我哋有時忽然間掛八號風球掛得好急嘅」,擔心警方在指定時間內未能順利申請延長被捕人的羈留期,最後被捕人成功保釋。
鄧炳強表示,如果警方在48小時內未能取得裁判官的延長羈留令,理論上警方是沒有權力再扣留被捕人。葉劉淑儀聽聞後僅表示:「咁你哋接受呢個情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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