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張宇人爆曾收某君訂枱終揭是受禁組織宴會 憂誤墮法網
撰文: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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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10日)召開第四次會議,逐條審議落實23條立法的草案。草案提出「容許受禁組織在處所內集會」的罪行,自由黨張宇人舉例指曾收到「某君」訂酒樓,到宴會當日才得悉為「受禁組織」活動,要求當局適時更新受禁名單,擔心誤墮法網。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調重點在於出租場地的人是否「明知」。
酒樓租場後才知屬受禁組織犯法否?鄧炳強:重點在於明知
「A4」聯盟議員楊永杰表示,當受禁組織試圖再舉辦活動時,必定會以個人名稱租用場地,詢問倘相關場地負責人,如酒樓老闆租出場地後才發現租借人為受禁組織成員,酒樓老闆是否需要即時終止合作,或即刻制止聚會。他又續指,若有人以前受禁組織成員身分租借酒樓等場地,是否合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調重點在於是否「明知」,如果場地負責人「明知」對方是受禁組織,仍向其借出場地,即屬違法。
張宇人曾收某君訂枱終變受禁組織宴會 憂誤墮法網
身為飲食界立法會議員的張宇人續指,曾收到「某君」的收訂,怎料到宴會當日才發現是被禁組織的活動,「當然我係老闆我唔知,但你(政府)一啲係告我㗎,咁我都大件事㗎嘛,即係我要證明畀你聽我係唔知。」詢問政府會否適時更新及公布受禁組織名單。鄧炳強表示,憲報有清晰列明被禁組織名單。
「容許受禁組織在處所內集會」說明,任何人明知而容許受禁組織或受禁組織成員的集會在屬於該人或由該人佔用或控制的任何地方或處所舉行,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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