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懶人包|「隱匿叛國罪」取消後重臨 知情不報屬犯罪
特首李家超今日(30日)宣布展開《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的公眾諮詢,在諮詢文件第3章「叛國及相關行為」建議以現行「叛逆」罪作藍本,並將「叛逆」罪改稱為「叛國」罪,除了「叛逆」罪中的戰爭,亦建議將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形勢、鼓動外國以武力入侵中國等行為列入將來「叛國」罪。
至於在2003年23條立法爭議後期被「抽走」的「隱匿叛國」罪亦再被列入諮詢文件,當局並建議將「隱匿叛國」罪編纂為成文法則,如某人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向警員披露,否則即屬犯罪。
▼1月30日 港府宣布展開《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公眾諮詢▼
建議將「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
根據普通法,如某人知道另一人犯了「叛國」罪,卻沒有於合理時間內把所知向當局披露,則屬干犯「隱匿叛國」罪。當局指,《香港國安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故要求中國公民揭發其知悉的叛國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和普通法原則,故建議將「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會涵蓋以下情況:
如某人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而除非該犯罪事宜已被公開,該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向警務人員披露該犯罪事宜,否則即屬犯罪。
如某人的「叛國」計劃已被傳媒廣泛報道毋須報警
諮詢文件建議加入例外情況,排除已為公眾所熟知的計劃或行為,例如某人計劃干犯「叛國」罪而該計劃已被傳媒廣泛報道,則公眾毋須通知警員,但如有人知道一些不為公眾所熟知犯罪情況,仍有責任通知警員。
「叛國」罪與「隱匿叛國」罪適用對象限於中國公民
如果有關犯罪事宜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有關律師不披露有關犯罪事宜,不構成罪行。至於罪行適用對象,基於「叛國」罪與「隱匿叛國」罪兩者密切關係,建議限於中國公民。
諮詢文件有舉例指出其他國家成文法律訂明的「隱匿叛國」罪行:
(a) 《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 18 篇第 115 章第 2382條
(b) 澳洲《刑事法典》(Criminal Code)第 80.1(2)(b)條
(c) 新西蘭《1961 年刑事罪行法》(Crimes Act 1961)第 76(b)條
(d) 加拿大《刑事法典》(Criminal Code)第 50(1)(b)條
(e) 新加坡《1871 年刑事法典》(Penal Code 1871)第 121D 條
刑罰方面,澳洲、加拿大、新加坡、新西蘭及美國相類似罪行的最高罰則分別為終身監禁、監禁 14 年、監禁 10 年及監禁 7 年。
2003年23條立法風波 當局曾在草案取消「隱匿叛國」罪
回看2003年的23條立法風波,當時港府在國安條例草案刊憲後,三個多月間作出了50多項修正,處理社會憂慮,當中為回應法律團體、大律師公會、律師公會意見,最後將「隱匿叛國」罪取消。
「叛逆」罪將殺死或傷害女皇視為叛國 不合時宜須修訂
「叛國」罪方面,當局指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叛逆」罪將「殺死或傷害女皇陛下」等也視為叛國行為,不合時宜,需予以修訂。
以「叛逆」罪作為藍本並改稱為「叛國」罪
根據普通法,「叛逆」罪中的「發動戰爭」不限於真正意義上的「戰爭」,而是包括指相當數目的人為某一般公共目的而發動的暴亂或暴動。因此,「叛逆」罪實際上涵蓋了不一定屬於戰爭,但涉及其他意圖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
因此,當局建議以現行的「叛逆」罪作為藍本,將「叛逆」罪改稱為「叛國」罪,針對以下行為:
(a) 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
(b) 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而協助在戰爭中與中國交戰的敵方;
(c) 向中國發動戰爭;
(d) 鼓動外國以武力入侵中國;或
(e) 意圖危害中國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
當局建議「叛國」罪適用範圍涵蓋:
(i)在香港特區境內干犯「叛國」罪的中國公民
(ii)在香港特區境外干犯「叛國」罪的屬中國公民的特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