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諮詢一個月 增電子系統危國安罪 煽叛亂涵蓋公職人員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今天(30日)展開,為期一個月至2月28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早在記者會簡介諮詢文件共9章,包括闡述特區維護國安的責任及立法必要性、就訂立多項罪行提出建議、講述法例的域外效力等。
第1、2章:闡述立法必要性
記者會上,鄧炳強介紹諮詢文件共9章。第1、2章闡述特區憲制責任、立法必要性、解釋立法原則。
第3、4章:引入叛國、煽惑叛變罪行
第3至7章講解罪行建議涵蓋5大類,其中,第3章提到叛國及相關行為,建議修改《刑事罪行條例》第一及二部,將不合時宜部分更改,納入需要防範的叛國行為,例如接受參與境外勢力操練。
第4章談及叛亂、煽惑叛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需要修改《刑事罪行條例》第二部,擴大《煽惑叛亂罪》的涵蓋對象,由只是警務人員、飛行服務隊、輔助警察,增至涵蓋負責制定、執行政策,維護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財政、維護司法公正、對政府部門有法定調查權力的公職人員。同時建議仿效其他國家引入叛亂罪,處理危害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的暴動,甚至內亂及武裝衝突。
第5章:立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罪,禁止參與境外情報組織
第5章關於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建議修改《官方機密條例》,藉此保護國家、特區的秘密避免被披露,以及壓制間諜境外勢力。
保護國家秘密方面,建議詳細定義國家機密,以及就保護國家秘密訂立罪行,包括非法獲取、管用、披露國家機密。此外,修例針對間諜活動,例如境外勢力經過代理人發佈虛假訊息干預香港事務,以及仿效外國禁止市民參加境外情報組織,和透過外國情報組織獲取利益。
第6章:禁透過電子系統危害國家安全
第6章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建議新增罪行,針對破壞、涉及公共基礎設施的嚴重行為,禁止沒有特定權力下透過電腦、電子系統危害國家安全,建議在現有罪行,包括破壞或毀壞他人財產、不誠實取用電腦的基礎上引入新罪行,有效增加阻嚇力。
第7章:立境外干預罪 禁干預選舉立法、司法
第7章,針對境外干預組織從事危害國安活動,建議仿效外國訂立《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透過境外勢力干預國家、香港事務,包括選舉、立法、司法機關決定,損害中央、特區與他國其他地區的行為關係。同時會修改《社團條例》,禁止政治性團體與外國、台灣政治組織有聯繫。
第8章:罪行有域外效力
第8章,建議23條罪行有域外效力,並考慮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香港國安法》罪行域外效力、特區現行法律,以及其他國家的做法。
第9章:複雜案件需時搜證 邀公眾發表
第9章,就處理國安案件經驗和短板不足,邀請公眾提出意見,例如複雜的國安案件,警方需要較長時間搜證及落案起訴,邀請大家提出意見,改善維護國安的制度及機制。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