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討論涉國安法案件控方上訴機制 狄志遠關注報道限制

撰文:陸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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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12日)召開會議,以訂定法定上訴程序。包括就原訟法庭在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若法官批准被告人毋須答辯,而其中的判定有法律錯誤,控方可提出上訴;而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時,若作出無罪裁定的過程中出現法律錯誤,則能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有議員關注控方未能有效上訴時的情況、媒體報道有關案件的限制、以及上訴訟費的安排。

(資料圖片/林振東攝)

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提出,控方若未能取得上訴許可,或控方在上訴庭處理前或處理期間放棄上訴,被告人仍會繼續保持毋須答辯判定或無罪判定,並獲判無罪。

對於媒體報道上訴案件時需要設限,新思維立法會議員狄志遠關注,相關報道亦需要保持透明度,問及限制媒體是完全禁止報道或是限制部份內容。梅基發回應指,法官作出毋須答辯或無罪判定時,原陪審團並不知道背後理由。若報道中提及涉及上訴庭處理的理據,有機會影響陪審團作出不公正審訊,故需要限制相關報道,但仍可以報道案件的基本資料。

立法會議員林筱魯則問道,上訴機制源於法庭的處理錯誤,然而被告因此需要負擔上訴訟費,對被告是否公平。梅基發指,條文未有明確指出哪一方負擔訟費,而是賦予酌情權,法庭會按上訴結果來處理,即使控方勝訴亦不一定由被告支付全數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