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建議高院國安法案件賦權「案件呈述」上訴 可推翻無罪判決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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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律政司建議修改《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讓控方可以就高等法院涉及國安法案件提出「案件呈述」(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上訴,即就住已被判無罪的案件提出上訴,此一行動可能會推翻無罪判決,並要求發還重審。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現時只能就住法律爭議上訴 不能發還重審

現時高等法院原訟庭的案件被判無罪後,控方只能就法律爭議提出上訴,不能發還重審。近日律政司發出諮詢文件,希望修改制度,就住已經被判無罪的涉及國安法案件,賦權律政司司長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律政司在文件中稱,控方不能推翻高等法院原訟庭的無罪判決,是不正常及是一個漏洞,又指修改條例不影響高等法院原訟庭設有陪審團的案件,又稱不影響「一罪不能二審」的原則。

現時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容許「案件呈述」上訴

在國安法生效前,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刑事案件都設有陪審團,在陪審團判決無罪後,控方只能就法律爭議向上級法院上訴。修改條文後,高等法院原訟庭涉及國安法的不設陪審團案件,就和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一樣,容許控方以「案件呈述」就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至於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的「案件呈述」上訴情況,《檢控守則》指是特殊情況,律政司只可在法律觀點有錯誤是才可提出。

湯家驊認為,律政司的建議是將沒有陪審團的國安法案件,和有陪審團的刑事案件,在上訴機制上看齊,都能就法律觀點錯誤提出上訴。(資料圖片)

湯家驊指有陪審團刑事案件亦設上訴機制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今次建議是特定涉及國安法和沒有陪審團的案件。他解釋,這是涉及法律錯誤判決的機制,而現時刑事案件也有類似機制,若法官指導陪審團商議時犯下法律錯誤,有程序因此而上訴,上訴後法庭可按機制發還重審。

他說,沒有陪審團的國安法案件並沒有上述機制,而審理的法官要處理事實的印證和法律觀點的判決,今次修例是要釐清法律觀點出現錯誤的做法,上訴至上訴庭後可要求繼續審議或發回重審。湯家驊說,此制度和現有設立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看齊。

重審機制一直存在 湯:紙盒藏屍案就是重審

至於律政司指不會影響「一罪不能二審」原則,湯家驊解釋重審與「一罪不能二審」有分別,重審機制是一直存在,他回港執業第一單案件紙盒裝屍案,就是一宗重審案件。他說,上訴庭認為法律觀點有誤引致被告入罪不公平,就可以即時撤罪入罪判決,而若發現法律有錯但其他事實顯示被告仍然有罪,一般會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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