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律師會:於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過程與政府合作

撰文:文維廣
出版:更新: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 14 及 47 條進行釋法,同時確認在國安案件中聘用海外律師應取得特首證明書,否則國安委應作出判斷及決定。不過,釋法未有就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作直接指示,法工委認為香港應及時修改完善《法律執業者條例》等本地相關法律,以解決《國安法》實施遇到的問題。

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表示,人大常委會有法定權力解釋《香港國安法》是毋庸置疑,並在考慮《法律執業者條例》的相關修訂過程中與政府保持緊密合作。

陳澤銘發聲明指,《憲法》第67(4)條清晰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而《立法法》第45條第2款規定,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由人大常委會解釋。而《香港國安法》也規定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且當與本地法律不一致時,以《香港國安法》為准。

聲明也援引《基本法》第2條,指特區享有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而第35條則列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陳澤銘指,今次釋法釐清了《香港國安法》一些條文的立法原意,包括律師可以參與國安法案件的機制,律師會轄下相關專業委員會將進一步研究今次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