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六四集會上訴遭拒 保安局:市民參與即違法 最高判囚5年
撰文: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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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六四事件32周年,警方早前再度以疫情為由,拒批支聯會的集會和遊行申請。支聯會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早上(29日)召開聆訊,最終決定駁回支聯會上訴,維持警方決定。
保安局今(29日)發聲明指,有關集會及遊行屬未經批准集結,提醒市民不可參與、宣傳或公布任何未經批准集結,否則會觸犯法例,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屬犯法,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宣傳或公布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判處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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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發言人表示,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A條,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屬犯法,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宣傳或公布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判處監禁12個月。此外,參與有關活動亦可能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即「限聚令」)訂明的進行受禁群組聚集的相關罪行。
保安局指,法庭最近就兩宗未經批准集結案(2019年8月18日及8月31日的公眾集會及遊行)的裁決顯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不論涉及暴力與否,均屬犯法。涉案人等最終被判處不同的監禁刑期。
保安局提醒市民,不可參與、宣傳或公布任何未經批准集結。如有任何人嘗試挑戰法律,包括「限聚令」、《公安條例》、《香港國安法》等,警方會依法嚴肅處理。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六四晚上8時「去守這已有32年的約定」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下午在Facebook表示,將以個人名義,在6月4日晚上8時,「去守這已有32年的約定,在大家都能看到的地方,點起燭光」。
鄒幸彤指,一如意料政府決意禁止維園的燭光集會,上訴委員會亦維持警方決定,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下,抱歉支聯會無法再以組織名義主辦維園的燭光悼念,她有負大家所托,愧疚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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