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文匯社評轟准黎智英保釋損國安法權威 促國安公署出手

撰文:陳綽嵐
出版:更新: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欺詐等罪名被起訴,他在兩案均被拒保釋。他本月23日就兩案一同到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由指定法官李運騰處理,最終批准黎兩案每案500萬元,即合共1千萬元保釋,並施加不准離開住所、發佈貼文等條件。
《文匯報》今日(26日)發表社評,指黎智英危害國家安全,潛逃風險極高,批評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是對《國安法》42條的理解出現嚴重錯誤,損害香港國安法的權威。社評指,香港國安委應立即採取措施,防範黎智英棄保潛逃,舉例可引用《國安法》第55條,由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1

質疑法官無充足理由准保釋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文章指,法例明確規定涉案嫌疑人不得准予保釋,法庭亦有防範和制止國家安全犯罪的責任,質疑法官李運騰有何充足理由,相信黎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文章又形容黎智英為「頭號重犯」,若黎都可以保釋,「還有誰犯了國安法不能保釋?」,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明顯不符國安法,更大大增加國家安全的風險,是對國安法權威的嚴重傷害。

7月8日,林鄭月娥、董建華、梁振英、駱惠寧及鄭雁雄出席國安公署開幕儀式。(呂小煒/新華社)

指黎智英潛逃可能大

文章又指,近期棄保潛逃的情況不斷,而且在能力或意圖上,黎智英的潛逃可能性均較其餘三名被控干犯國安法的嫌疑人更大,黎智英獲保釋於法於理不合,批准保釋的六項條件根本不足以阻止潛逃。

文章指,由特首任主席的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主要職責之一,就是協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黎智英涉干犯國安法一案,與維護國家安全有直接關係,「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責無旁貸,須全力以赴防止黎智英潛逃,不能讓其逃避法律的審判。」

文章提到,若出現國安法第55條規定的情況,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即國安公署應立即行使管轄權,依法保障國家安全,不容有人損害國安法尊嚴和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