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陳同佳若赴台只是「投案」 不符自首減刑條件
撰文:劉錦華
出版:更新:
《香港01》今早(2日)率先報道,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已通知台灣代表律師聯絡相關部門,處理回台自首安排,期望10月內成行。
根據台灣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能夠獲得減刑。但陳同佳在台灣殺人後潛逃香港後,早被台灣當局立案調查,並由士林地檢署通緝,不符合「未發覺之罪自首」的條件。換言之,陳同佳到台灣只是「投案」,不符自首減刑條件。
就香港法律而言,本港未有法例明文列明犯案人自首或投案後會獲得減刑。但犯案人自首或認罪,一般會獲得獲刑期扣減,但每宗案件性質不同,難一概而論。
陳同佳案|抵台後安排 台疫情指揮中心:將在收容所進行14天檢疫陳同佳案|陳同佳10月內赴台自首 移交安排有三方案陳同佳案|陳同佳擬本月自首 保安局:如台方同意港府可提供協助陳同佳案|周浩鼎:希望陳同佳盡快赴台自首 還潘太公道陳同佳案|蝴蝶效應震動兩岸 影響多人命運 包括林鄭和他們陳同佳案|01消息:陳同佳本月內赴台自首 感謝潘媽媽願為他求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