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陳同佳若赴台只是「投案」 不符自首減刑條件

撰文:劉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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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今早(2日)率先報道,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已通知台灣代表律師聯絡相關部門,處理回台自首安排,期望10月內成行。
根據台灣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能夠獲得減刑。但陳同佳在台灣殺人後潛逃香港後,早被台灣當局立案調查,並由士林地檢署通緝,不符合「未發覺之罪自首」的條件。換言之,陳同佳到台灣只是「投案」,不符自首減刑條件。

根據台灣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能夠獲得減刑。但陳同佳在台灣殺人後潛逃香港後,早被台灣當局立案調查,並由士林地檢署通緝,不符合「未發覺之罪自首」的條件。(網絡圖片)

就香港法律而言,本港未有法例明文列明犯案人自首或投案後會獲得減刑。但犯案人自首或認罪,一般會獲得獲刑期扣減,但每宗案件性質不同,難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