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陳同佳10月內赴台自首 移交安排有三方案
《香港01》今早(2日)率先報道,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已通知台灣代表律師聯絡相關部門,處理回台自首安排,期望10月份內成行。
由於香港及台灣兩地僅有司法互助而沒有引渡條例協議,陳同佳以甚麼方式到台灣自首現時仍然未有細節。《香港01》現列出三個陳同佳可能採用的方案,三個方案各有優劣,但仍需要港、台相關部門配合才能夠成事。
陳同佳自首的方案一,是台灣當局派執法人員到香港機場,但不進入到香港境內,避免有跨境執法之嫌。台灣執法人員可陪同陳同佳乘搭如中華航空、長榮航空等於台灣註冊航空公司的航班。當該航班離開香港領空,台灣執法人員即可依法拘捕。事實上,去年陳同佳出獄時,特區政府及台灣政府亦曾就陳同佳自首的安排隔空回應。蔡英文政府曾指出「只有逮捕沒有自首」,陸委會則提出方案,要求特區政府協助台灣當局赴港帶回陳同佳,同時按照司法互助請求書中要求,向台灣當局提供認罪書、庭訊口供等資料。惟港府當時發聲明回應表示,認為有關做法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
另外一個方案,是由特區政府派員陪同陳同佳到台灣,眾人可以乘搭國泰航空等香港註冊的航空公司的航班。當航班進入台灣領空,或者航班降落至台灣後,再由台灣執法人員拘捕。但此方案與蔡英文政府「只有逮捕沒有自首」立場相違背,而且由特區政府人員例如警方陪同陳同佳赴台,港、台執法人員如何配合亦需要兩地政府磋商,惟陳同佳出獄接近一年,雙方仍然未能就此達成共識。
陳同佳自首的最後一個方案,是陳同佳自行選擇陪同人員,例如管浩鳴牧師,並購買機票到台灣,並自行聯絡台灣當局預約被捕。惟此方案意味着陳同佳赴台全程沒有任何一方執法人員陪同,過程充滿變數,而且亦要考慮同機乘客感受,故此方案機會最微。
負責潘曉穎被殺案的台灣士林地檢署表示,暫時未收到陳同佳會到台灣歸案的消息,如果陳同佳抵達台灣,並確認通緝犯身份,入境檢查機關人員就會通知機場司法警察即場逮捕,再送到地檢署訊問,完成歸案程序。
地檢署指,由地檢署訊問時,會了解是否需要向法院申請羈押,原則上第一次羈押期為兩個月。
台灣陸委會則重申,刑事警察局與香港警方已建立單一聯繫窗口,陳同佳隨時可透過此方法聯絡。
而台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則表示,陳同佳若投案,需要接受入境檢疫程序,及在收容所接受檢疫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