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指基本法清晰界定三權分立 譚耀宗:香港是行政主導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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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和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日前指,香港並無三權分立,講法與兩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有矛盾。大律師公會今天(2日)發聲明,指《基本法》48條、59條、64條、73條、80條和85條的條文,已淸晰訂明和界定三權分立,認為特首林鄭月娥及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指香港特區不是在三權分立原則下運作,是沒有根據。
曾任《基本法》草委的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香港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一直沒有改變,批評反對派拿「三權分立」進行政治炒作。他指,按《基本法》中特首是行政機關首長,雖沒寫明「行政主導」,但在權力分配上,特首和行政機關的分量會重一點,但仍要受立法機關監督。

特首林鄭月娥和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日前指,香港並無三權分立。(資料圖片)

大律師公會指出,林鄭和楊潤雄的言論偏離了過往不少法庭闡述香港特區政府架構的權威案例,該些案例均屬香港法律的一部分。這些言論亦與兩任首席法官過往作出的聲明有所偏離,令公眾揣測政府在現行憲制及法律框架下究竟是如何運作。

大律師公會表示,在「三權分立」原則下運作的政府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三個分支,各分支理應獨立行使它們各自的權限,並實施相互的權力制衡,從而避免權力過分集中,防止濫用,以達至加強法治的目的。

公會續指,行政、立法丶司法的權限與功能已在《基本法》第四章的不同部分清楚界定,包括《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政府政策;《基本法》第59條,特區政府為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並根據第64條所述,向立法會負責;《基本法》第 73 條,立法會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基本法》第80條,法院行使香港特區的司法權,並如第85條所述,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公會稱,在法院的法律程序中,尤其是在司法覆核程序,政府經常依據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不同職能,作為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和立法會制定的法律的合憲性的抗辯理由。
 

大律師公會會長戴啟思(歐嘉樂攝/資料圖片)

林鄭月娥在9月1日指香港特區沒有三權分立時引述兩點理據,當中指出香港特區的權力來自中央人民政府,而行政長官辦公室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公會則指,香港特區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這說明了香港特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制秩序中的地位,這絲毫不影響《基本法》中有關香港特區如何進行地方管治的明確規定。

另外,林鄭解釋香港沒有三權分立時,指出法院處理的是法律問題而非政治問題,後者是行政或立法機關的事務。公會的聲明稱,有關原因不能支持香港特區沒有三權分立的說法,法院處理法律問題是三權分立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這觀點承認,某些職能已委託給行政或立法部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在沒有司法干預的情況下行使。
 

譚惠珠:香港憲制架構是行政長官負責制

除了譚耀宗,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亦表示,香港的憲制架構並非外國的「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譚惠珠說,香港的憲制架構是行政長官負責制,基本法第43條說明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並向香港特區和中央政府負責,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有不同職能,但不是外國的「三權分立」。

她說,行政和立法之間互相配合、互相制衡,司法機關是司法獨立和審判獨立,審判時可以用普通法原則。她又認為「三權分立」是法庭審理案件時運用的原則,並非政治架構的設定。

唐英年手指三權分立爭議常被炒作

全國政協常委唐英年指,行政長官一直在憲制上是特區之首,在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都有其功能,三個機關同時是獨立運作,制度行之已久,亦行之有效。他舉例指,司法機關人員由行政長官委任,處理案件時則維持獨立性,不受任何人干擾。唐英年說,有關三權分立的爭議每隔幾年就被炒作,相信對政府實際運作影響不大。

范徐麗泰:可稱「三權分工」

全國人大前常委范徐麗泰表示,已故領導人鄧小平曾指,香港不會行西方三權分立模式,過往教科書只寫有三權分立的概念,但就沒有定義,可能讓人誤會為西方的三權分立,實際上行政長官一直是香港的最高首長,三權負責不同工作,可稱為「三權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