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1宗投訴法官個案 4宗部分屬實 批態度欠佳有偏見
撰文:潘希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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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向立法會提交文件,透露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機制,在去年接獲31宗個案,其中證明部分屬實的個案有4宗,全部涉及裁判官,主要認為其態度惡劣,採用不恰當措辭,或在審訊期間帶有偏見等。
司法機構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自2016年,相關架構檢討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的機制後,所取得的進展。去年針對司法人員的投訴共有31宗,比2016年多10宗,其中有4宗被判定部分屬實。
4宗「部分屬實」的個案均涉及裁判官,當中一宗投訴人投訴法官態度差劣,並且在審訊中採用不恰當措辭,另一宗則投訴裁判官對投訴人的公司代表態度差劣,拒絕讓其公司代表出庭作證,以及把聆訊押後並聲稱會頒令由投訴人的公司支付訟費;另外亦有投訴人投訴裁判官沒有以公平方式處理聆訊,並對投訴人帶有偏見、沒有分析案情和證據、向投訴人指出可判處的最嚴重刑罰,藉以脅使其認罪,以及在聆訊期間扮演檢控官的角色,向投訴人提問4至5次。
最後一宗個案中,裁判官則被投訴對投訴人、證人及檢控官態度差劣、引導檢控官以暗示方式詢問訴訟各方、以誘導性問題詢問證人以及沒有給予投訴人公平的審訊。針對相關投訴,文件指法院領導已就法官行為不恰當的部分向對方給予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