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榮光禁令|設為手機鈴聲 坐車突響或違禁 湯家驊建議:即改!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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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願榮光歸香港》歌曲禁制令案上訴得直,高等法院上訴庭頒下臨時禁制令。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禁制令禁制與歌曲有關的四種特定行為,並非禁制歌曲本身,如果不在四種行為之內就不受禁制令限制,但在公開場合唱或播放這首歌,並讓他人聽到,則可能觸犯禁制令。因此,他提醒市民,若手機設定該歌曲為鈴聲,應立即更改 :「搭搭下地鐵咁多人,突然之間響,好多人會聽到」,已屬公開播放的類別,可能違禁制令。

湯家驊建議若有市民把《願榮光歸香港》設定為手機鈴聲,宜立即更改。(黃浩謙攝)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早(5月9日)於商台節目表示,由於禁制令限制協助或幫助他人散播歌曲,如果有人將歌曲放上平台讓人聽,屬散播行為,可能自招嫌疑,要由法庭判斷有無相關意圖。

歌曲私藏電腦不構成違禁令

湯家驊強調,禁制令所禁止的不是那首歌曲本身,而是與該歌曲有關的行為,強調是行為決定該人是否違法,「你唔會因為有首歌放喺電腦度,警察就破門入屋拉你去坐監」。

不過,他同時補充稱,市民明知道該歌曲的性質,有責任避免公開被其他人聽到,若有市民手機設定該歌曲為鈴聲,應如何處理?湯家驊建議應立即更改。

搭搭下地鐵咁多人,突然之間響,好多人會聽到,已屬公開播放的類別。
資深大律師、行會成員湯家驊

法庭臨時禁制令訂明須具煽動意圖

根據上訴庭頒下臨時禁制令,訂明4項指明刑事行為,包括:

1.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且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前提:

(i)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1條,以及在能構成上述煽動的情況下;或

(ii)《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尤其是主張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

2. 以前述任何散播方式,從而失實表述該歌曲就香港特區而言為國歌;或意指香港特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自身的國歌,及意圖侮辱國歌;或

3.故意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第1或2項所列明的行為;或

4.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第1或2項所列明的行為;

高院上訴庭判下禁制令,並訂明4項刑事行為(資料圖片)

湯家驊強調,判決清楚寫明相關的行為,包括公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歌曲,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具煽動意圖;失實表述其就香港特區而言為國歌;意指香港特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自身的國歌。他指,法律上,所有意圖的判決要根據其實際行為:「意圖不會寫在額頭上,或者放在枱面」,即使被告聲稱沒有相關意圖,但周邊的行為會成為證據,而「意圖」的舉證在於控方。

至於如有音樂平台未有把將歌曲下架仍讓人下載,湯家驊認為此舉有法律風險,因為法庭規定不可協助他人散播,而平台明知此歌曲會令人有不好的聯想,仍然留在平台上任由大眾欣賞,會招惹嫌疑,要「好自為之」。

他強調,今次禁令限制在香港司法管轄區內的活動,平台技術上只要讓被禁止的歌曲無法在香港下載或瀏覽即可,「有盡力避免,不讓人予取予攜,已經尊重了法庭命令」。若有人藉VPN以至黑客入侵等極端手段在香港取得歌曲並作散播時,他認為難以避免,但直言如果有人想方設法去做,意圖很明顯,難以辯稱是無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