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紅包借錢不用還?內地法院:屬自願「贈與」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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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在內地早已深入日常生活,透過微信發紅包或轉帳都十分普及,但也衍生不少糾紛。農曆新年前夕,內媒《澎湃新聞》引述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宗判例報道指出,若事後出現借貸爭議,一般情況下,微信紅包因意味自願贈與而無需返還,微信轉帳則否。
在該宗微信轉帳的爭議案例中,劉女士先後通過各種形式向周先生支付款項,其中通過微信轉帳支付12900元(人民幣.下同),通過微信紅包支付共計2769元,加上其他方式共計12萬餘元。後來,雙方關係破裂,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償還借款,但周先生辯稱上述款項均為「贈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以微信紅包、微信轉帳兩種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資金,其中,微信紅包自身即包含「贈與」之義,結合案例具體情形,劉女士出於對周先生生活的資助,向其發送微信紅包共計2769元,屬於劉女士的贈與行為,周先生無需償還。至於劉女士透過微信轉帳向周先生支付的1萬2900元,雖然周先生辯稱也是贈與,但並無證據證明劉女士就此曾作出贈與之意,同時考慮到周先生曾向劉女士借款還貸等情況,劉女士向周先生透過微信轉帳支付的款項,應認定是借款,周先生應予償還。
故此,對於微信轉帳和微信紅包這兩部分款項,法院判令周先生向劉女士償還借款12900元,駁回了劉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庭後提示,雖然微信轉帳和微信紅包皆是透過微信操作付款,但應從微信的不同功能及屬性上,對兩種付款性質加以區分認定。法官認為,微信紅包為微信社交功能的典型體現,其設置的金額上限為200元,且名為「紅包」,通常情況下,中國民間習俗給付「紅包」,意味自願贈與,無需返還。
但微信轉帳則不同,不具備「贈與」之義,僅是微信設置的付款功能,是社會主體之間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