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重母微信留言讓親女繼承遺產 外婆拒配合被告 法院:遺囑無效
上海黃浦法院近日發布一宗案件,趙某病重之際在家庭微信群中留下遺囑,表明所有財產由獨生女小錢一人繼承,但她身故後,外婆孫某未配合小錢辦理繼承事宜。
小錢將外婆訴至法院,要求按遺囑繼承母親的遺產,但法院審理後認為,趙某在微信群中留下的「遺囑」屬無效。
趙某於2016年離婚,她育有獨生女小錢。近幾年,趙某因病身體每況愈下,於是她在家庭微信群中立下遺囑,內容大致為「由於其病重時日無多,去世之後所有財產均由女兒小錢一人繼承」。
趙某身故後,其留下的房產、汽車、股份、存款等遺產都在另一繼承人──生母孫某手上。不過,孫某居住在外地的兒子家,並未配合小錢辦理繼承事宜,於是雙方產生糾紛。
小錢認為 ,母親在微信群中的內容是遺囑,是她的真實意思表示。孫某則認為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屬無效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小錢將外婆孫某訴至法院,要求按遺囑繼承母親的遺產。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被繼承人趙某在家庭微信群中留下信息,雖然信息是被繼承人賬號發送,並注明姓名、年、月、日,但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任意一種遺囑形式,屬無效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不過在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祖孫二人的關係向來不錯,矛盾的癥結點其實在於孫某居住在外地的兒子對繼承方案有異議,因此本案有調解的可能。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孫某放棄繼承,遺產由小錢一人繼承。
如何訂立有效遺囑?
立案庭法官助理王凱介紹,《民法典》實施後,遺囑繼承以在後遺囑為準,同時新增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兩種形式,現在共有公證、自書、代書、錄音錄像、打印、口頭6種遺囑形式。
●公證遺囑,需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 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 口頭遺囑,僅在危急情況下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下成立,且危急情況解除後能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 打印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由遺囑人和見證人逐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 錄音錄像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並在錄音錄像中記錄遺囑人和見證人的姓名或肖像,記錄年、月、日。
法官提醒,許多遺囑人立具自書遺囑和打印遺囑時常因漏簽年月日或簽署不全的問題,導致遺囑無效;其他遺囑常見見證人及見證人簽章問題導致遺囑無效。因此,在訂立遺囑時,立遺囑人或見證人的簽名和年、月、日缺一不可,不可用私人印章代替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