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演員潘粵明違法代言保健食品 遭罰款逾25萬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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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微信公眾號消息,近日,出演過《京華煙雲》、《白夜追兇》、《鬼吹燈》系列等作品,曾獲國劇盛典年度角色劇星獎等榮譽的內地男演員潘粵明因違法代言保健食品被相關單位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25萬餘元(人民幣,下同)。

據《新華社》消息,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在相關案件的調查中發現,當事人潘粵明接受委託,為保健食品作廣告代言,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對其立案調查。

演員潘粵明。(網絡)

經查,2021年3月15日,當事人潘粵明接受委託拍攝了日加滿牌日加滿飲品(綠瓶裝,屬保健食品, 批准文號:國食健字 G20041476)60秒視頻和3張平面精修圖片用於商業推廣。上述60秒視頻含有當事人手持日加滿牌日加滿飲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滿身心。緩解疲勞,增強免疫力,日加滿隨時為我補充能量」等獨白內容,同時視頻中顯著標明「日加滿品牌摯友潘粵明」。

另查明,為宣傳、推廣上述日加滿牌日加滿飲品,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7月22日,上海東鉿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鉿公司」)先後在內媒平台抖音、微博、小紅書企業賬號發布上述60秒視頻,又在微信公眾號發布題為《集結|鎖定潘粵明的帥能量》文章。該文配有上述60秒視頻和3張平面精修圖,且上述發布的視頻和推文中均未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2021年7月22日,東鉿公司刪除上述廣告。經統計,當事人潘粵明違法所得為257885.07 元。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認為,東鉿公司為宣傳、推廣日加滿牌日加滿飲品,使用當事人潘粵明的名義和形象製作視頻、平面精修圖,並配以文案再發布於公共媒體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相關規定,構成商業廣告。

而當事人潘粵明作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形象,為商品作推薦、證明,符合《廣告法》相關規定,系廣告代言人。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和形象為保健食品作推薦和證明的上述行為,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構成違法代言廣告行為。

鑑於上述廣告持續時間短,且當事人潘粵明能積極配合調查等情節,由相關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最終,當事人潘粵明被沒收違法所得約25萬餘元,罰款約25萬餘元。

完整處罰決定書。(上海市場監管局)

不少網民對此發表評論。有網友表示:「代言費只有25萬嗎?應該按代言費的5倍罰款,這樣才能製止這類違法代言!」有網友說:「應該按最高上限倍數處罰,以儆效尤。」也有網友表示:「今後代言這種事還是嚴謹為先。」